《外贸企业申报须知》_企业申报的注意事项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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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贸 出 口 企 业 退 税 申 报 须 知

各外贸企业:

根据区局《关于重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确实贯彻出口退税政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秩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的有关规定,特对规范外贸企业日常退(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财税[1995]92号文第八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 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在报关出口前应先取得出口货物的所有权,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入“库存商品——外销商品”及相应的外销进项税额科目(且不得用于内销销项税额的抵扣),之后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的,方可凭有关凭证报国税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货物,退税部门不予受理出口退(免)税的申请,凡属于代理出口的,应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既不符合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规定,又未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进行征税处理。

签收回执:

企业名称(盖章):

签收人:

签收时间:

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注:本通知一式2份,1份由出口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返还单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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