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实施意见_机关印章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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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社区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管理的原则及范围社区居委会的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的使用管理要坚持“依法自治、明析责任、审批用印”的原则,既要体现为居民服务和对居民负责的态度,又要增强职责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印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统计报表和档案;
6、签署社区共建活动或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印范围
1、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社区居委会确实能够证实的情况;
2、经过社区居委会申请或核实的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项;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或盖章的事项;
4、原则上不出具短期居住证明,不为空表盖章;
5、证件丢失类证明,原则上以个人声明丢失或挂失为主,社区一般不再出具相应证明;
6、应由其他单位、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房产归属、物品权属等证明社区不得随意出具。
7、不能适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8、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时,必须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关于需证明事项的有关信息;社区必须对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定无误后方可证明或盖章。
二、严格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明确制发机关。社区居委会印章由区民政局统一规格和制式,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实行专人保管。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保管,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
(三)严格审批程序。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
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如违反程序,公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印章。
(四)建立备案制度。印章使用情况应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申请用印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用印登记册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五)确保规范管理。社区居委会印章的审批和管理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加盖印章前要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进行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印章更换时,原印章应缴交制发机关,不得弃置。
三、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情况的监管
(一)加强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各社区居委会用印的业务指导,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需要社区出具证明或盖章的事项。有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向街道办事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特殊情况下办事处无法确定的,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完善民主监督。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纳入居民公约,实行民主管理。社区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会议通报印章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三)实行责任追究。各社居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凡违反
印章管理制度、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引咎辞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