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_出国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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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
一、长期出国和短期出国
1、凡出国时间达到半年的为长期出国,享受长期出国待遇;
2、出国时间在3个月和6个月之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公司根据任务的繁重程度、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评判,批准同意的可视为长期出国,并按长期出国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未获批准的为短期出国,按短期出国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3、出国时间未达到3个月的为短期出国,享受短期出国待遇。
4、以上出国时间计算含出入境当天,并以护照记录为准。
二、职务津贴的考核
1、考核对象和比例
1)实际参与完成一个及以上海外项目的,且项目处于盈利状态的不纳入考核对象。
2)除以上人员外,进入公司3年及以上的,考核比例为30%;进入公司1-3年的,考核比例为40%;不足1年的考核比例为50%。
3)绩效考核将采用在出国任务中提取关键业绩指标并加以确定权重进行量化,定期考核,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规定。
三、职务津贴和困难地区补贴领取方式。
1、出访国设有办事处的,困难地区补贴在现场领取美元或等值外币;无办事处的回国报销时领取等值人民币。
2、职务津贴自出国后第七个月以美元折合人民币的形式发放,第一次发放出国第1-7月的,第二次起按月发放,发放比例为不参与考核部分的50%,另50%回国后发放。
3、长驻国外超过一年的困难地区补贴
国外长驻超过1年,每增加1个月,困难地区补贴增加50美元。
四、回国未休假的,给予未休天数部分国内工资的1倍补助,计算公式为天数×国内月工资/30=补助金额。
五、短期出国零用钱15美元/天/人,回国报销时领取。
《出国人员待遇及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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