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煤炭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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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村煤矿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我矿矿井生产后期煤炭资源回收工作,延长矿井生产服务年限,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制定《米村煤矿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六条。
第二章技术管理责任
第二条:技术科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和已揭露的地质资料,选择合理的巷道布置方式。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者和审查者负责。
第三条:生产部、掘进科对开拓、掘进以及回采的正确性负责。生产部负责采煤工作面的回收率,负责制定提高工作面回收率的措施,对工作面煤层、地质构造等变化,要及时采取措施,严防资源浪费。掘进科负责掘进巷道技术管理,监督施工队按设计施工,遇地质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丢底煤。因措施不当,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生产,从而造成不合理损失,由生产部、掘进科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在采掘过程中,未按作业规程施工,超出设计规定出现丢底煤、浮煤以及各类煤柱损失,由采掘队长、有关技术人员和当事的班长负责。采煤队要严格执行提高工作面回收率的措施,确保煤炭
回收率达到规定;掘进队要严格按设计施工,严防丢底煤。
第五条:地测科对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及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小井办对井田内及井田边界附近小井的越界行为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旦发现小井有越界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不合理损失,由地测科科长负责。
第六条:由于没有正确设计、掘进、开采造成丢煤时,由总工程师负责进行分析,找出丢煤原因,追查有关责任者。
第三章资源管理办法
第七条:因地质构造、地面建筑物及安全等原因造成的面积、厚度及落煤损失,需经矿资源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设计。
第八条:地测科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并对储量动态、损失量实际回收率进行计算、统计,及时准确地填报“三率”报表,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及规定,做到各种记录、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检查考核各采掘工作面煤炭回收及丢底煤情况,坚持发放《预防丢煤通知书》。
第九条:采区、工作面未按设计要求提前结束及工作面遇地质变化迁巷时,地测科应对损失量做出统计,并写出书面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回收率考核标准:采区回收率不低于75%,采煤工作面95%以上,其计算方法为:
工作面回收率=工作面采出量 ÷ 动用储量 ×100%
其中:采出量=工作面统计产量-矸石量-外在灰分改正量-外在水
份改正量,动用储量以当月实际探测煤厚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上、下付巷应用无坑木提棚,工作面正确采用多轮次放煤,不断提高工作面回采率。
第十二条: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或安全原因,需降低回收率的,由采煤队提出申请,有关部门现场鉴定,制定专项措施经矿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方可改变回收率。
因设备铺设等原因需丢底煤,施工队写出书面报告,技术科、地测科、掘进科、机电科分析同意,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修改设计。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当班班长为指定的兼职储量管理人员,报地测科备案。采掘工作面的当班班长对当班放煤、丢底煤、留浮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全煤厚探测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地测科、生产部、采掘队跟班队长或班长参加,采掘工作面必须五天探顶、底一次,点距不超过20m(特殊情况可加密),探测工作结束后应现场签字;掘进队应建立每班探底制度,并每天向地测科、掘进科汇报详实的探底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部、掘进科及各施工单位接到地测科下达的《丢煤通知书》后,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尽量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回收率考核:
采煤工作面回收率每旬考核一次,采煤队必须按规定完成回采率计划指标。掘进工作面每旬考核一次丢底煤情况,掘进队不能无故丢底。
第十七条:每次探煤前地测科通知采掘队,各采掘队在地质人员的指导下具体实施,要求各回采工作面、掘进头必须配备煤电钻和足够的电缆及探煤钻杆。
第四章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因设计不合理造成资源损失的或擅自修改设计的,对设计人员和审批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采区、工作面未按设计提前结束,或者工作面迁巷未统计损失量,并写出书面报告,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条:煤巷工作面不按设计施工,或无故丢底煤造成煤炭资源损失的,以煤厚探测情况计算,每米罚款100元,每次罚队长100元,如连续丢煤,罚队长300元。
第二十一条:完不成回收率计划指标的采煤队,按不合理丢煤量进行计算,每吨罚款5元,一次完不成指标,罚队长100元,连续完不成指标的,罚队长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以降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地测科组织探煤厚时,采掘队必须支持煤厚探测工作,若有意阻挠或无故不探煤厚,或装备不足造成煤厚探测工作无法进行的,或不按点距施工,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每次罚款100元,对队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各施工单位接《丢煤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每超过1天罚款30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采煤队在回采过程中,采取可行措施进行落巷,增加回收率,经现场鉴定,按多回收煤炭增加工资1元/吨。
第二十五条:每月对采掘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分别排出名
次,对资源管理好的单位由地测科提议,调度室认可,生产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意,报请矿长批准后,对其进行奖励。对队每月奖2000元,对在资源管理中取得明显成绩的个人奖200~300元。
地测科、调度室现场监督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由总工程师提议,生产矿长同意,矿长批准后,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标准同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对监管单位,不按规定认真负责监督,出现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以开除矿籍之处理。
每月根据考评结果,由地测科汇总,奖罚在效益工资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