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差管理办法(版)_国外出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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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出差管理办法(草稿)
一、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二、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三、员工出国管理办法
(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另定。
(五)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六)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财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八)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爱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办法
(一)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必须填具《出差申请书》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人员得凭核准之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单位预借旅费。
(三)国外出差人员渡航费,董事长、总经理得按头等舱位实额支给,其他人员均按二等舱位实额支给。
(四)出差旅费包括在出差地之交通费、住宿费、杂费。
(五)国外出差去程当日不论何时起程概以一天计算,回程当日不论何时返回均不予计算出差日数。
五、本办法总经理办公室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