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_教职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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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做好各类出国(境)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国(境)类型
第一条 按照派遣方式、资助方式和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将出国(境)人员分为如下类别: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
1、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其中包括:
(1)国家公派人员:指纳入国家公派计划,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由国家政府部门派出国(境)的人员。
(2)单位公派人员:指纳入学院公派计划,经学院同意通过各种渠道赴国(境)外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的人员。
单位公派不资助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单位公派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指获国(境)外方邀请,并从不同渠道取得经济资助,经学院同意,按公派规定派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科研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
指未列入国家、学院和上级部门公派计划和经费资助范围的出国(境)人员,包括自行对外联系出国(境)留学且出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筹的人员和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等。
第二章 选派原则与条件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选派。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总体发展的需要选派。
(二)择优选派。优先选派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
(三)按计划选派。坚持有计划地选派,以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在保证教学、科研等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按条件推荐。
第三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除须符合规定的选派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校工作2年以上;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毕业后工作应满2年以上。
(二)因工作需要,一年内出国(境)开会、考察不得超过2次,时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三)短期出国(境)时间在3-6个月的人员,原则上回国后应在校工作2
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四)长期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回国(境)后应在校工作3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 教职工出国(境)审批程序按《湖北美术学院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湖美院字〔2007〕24号)执行。凡未通过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将不能享受学院资助及工资福利,且离校3个月后视为自动离职。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限的审批根据国家、湖北省及学院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国(境)人员工资福利
第六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含国家、单位公派),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工资及院内津贴按以下规定发放:
(一)出国(境)费用(包括学费、奖学金生活费、旅费)不由学院支付的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境)期间国家工资按正常标准享受,不享受院内津贴。
(二)出国(境)费用部分或全部由学院支付的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境)期间国家工资按正常标准享受,不享受院内津贴,且国家工资由学院暂存,按期回校后一次性补发。
第七条 非公派自费留学人员,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及院内津贴。
第八条 享受探亲假的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享受国家工资,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院内津贴。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及院内津贴。
第九条 各类出国(境)人员申请延期,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发工资及院内津贴。
第五章 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十条 协议书签订与履行
(一)出国(境)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的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必须与学院签订出国(境)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出国(境)全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出国(境)人员应保证完成出国(境)任务,按期回校并至少工作至服务期满。服务期未满即申请调动或辞职者,必须按150%赔偿学院支付的出国(境)期间所有工资、津贴、学院所提供的资助以及因出国(境)前未满服务期而应赔偿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返校报到
(一)短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应在两天内直接向所在部门报到;长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应在回校一周内向人事处及所在部门报到。
(二)公派出国(境)培训进修、访问考察人员回国后,须在学院举办一
次专业成果展示及专题讲座等,汇报外出学习情况。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在回校后2个月内举办专业成果展示,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其留学期间专业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合格者,出国(境)期间享受的学院资助费用按正常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期限
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最短服务期为五年。出国(境)前服务期未满的,回校后的服务期为出国(境)前未满服务年限再加五年。
第十三条 延期规定
公派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按期回国(境)。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一律不得延期。单位公派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因私出国(境)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国(境)期限,应提前3个月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逾期管理
出国(境)逾期人员,逾期时间在3个月内者,按逾期时间的2倍扣发出国(境)期间工资。凡逾期3个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 出国(境)人员享受资助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各项留学项目,通过学院公开评选以及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所派出的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政策享受资助。其中,学院资助部分从学院教职工培训费支出。
(二)其他类别的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资助。第十六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
(一)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根据出国前学院审批结果获得资助。资助经费从学院国际学术交流经费或各教学单位教学业务费中支出,经费支出比例和资助金额根据派出渠道、派出任务等具体情况,按《湖北美术学院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湖美院字[2007]24号)规定程序审批。凡出国前未按规定程序申请资助经费的,不能获得学院资助。
(二)凡接受过学院资助的短期出国(境)人员,再次享受学院资助必须隔年度。即,当年已接受过学院出国(境)资助,直至次年12月份期间不能再次享受学院资助。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
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不享受学院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来源:人事处网站 201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