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1218_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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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切实践行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总要求,全力推进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战略构想落地生根,加快建设人才强市,为大运城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改革创新,重点突破、市场主导”原则,以“急需紧缺为先、发展需要为本、业绩能力为要、激励保障并重”为导向,着力解决我市人才总量偏少、产业领军人才短缺、人才市场化不够、人才服务环境不优等问题,加快引进高端人才,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流动规范的精准引才新机制,使各类人才在运城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尽展其才、建功立业。

第三条

聚焦“一区五带”发展布局,发挥晋陕豫黄河金三角中心城市区位优势,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以总部驻运、项目入运、资金投运、人才进运等方式,在我市集聚一批具备原

企业或合作开发产业化项目,有明确产品和市场目标,拥有的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有良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其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且本人为法人代表,投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平台和创新项目,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有明确的成果转化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并能在我市形成新兴产业;或主持过大型科技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

3.拥有3年以上在世界或中国五百强企业、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关键岗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高级技术职务经验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4.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高学历人才

高学历人才指国内外知名高校毕业的优秀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式与人才进行合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且每年在运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全职引进,指人事关系转入我市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

第七条

柔性引进方式主要包括项目合作、顾问指导、技术咨询、专业管理等;全职引进方式主要采取考试考核、选聘认定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全职引进,也可以柔性引进;第五条规定的高学历人才须全职引进。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征集用人单位引才需求,编制我市引才需求目录,向社会发布引才公告。

(二)对接洽谈。用人单位可通过各种招才引才方式,与有意向的优秀人才直接对接。

(三)评审公示。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定,向社会公示。

(四)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合作期间的目标责任、薪酬待遇、服务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备案管理。用人单位及时将合同签订、在岗离岗等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条 创新创业支持

(一)启动资助。凡是国家级、省部级、教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教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来运创(领)办企业,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企业注册后,先行拨付50%的资助资金,两年后对引进人才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的,予以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待其通过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拨付剩余资金;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资助资金。

(二)场地优惠。3年内企业所在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负责免费提供100-3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需要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地。

(三)贷款支持。对于科技含量高、产业化潜力大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3年内,由同级财政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最高5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同级财政根据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不低于利息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四)金融扶持。创(领)办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新的科技研发和产品开发项目。

(八)获奖支持。对人才(领)办企业参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助。引进人才新入选山西省“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50万元奖励。

(九)学术支持。鼓励国(境)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在我市发起、组织学术论坛,力争一批高水平的学术论坛落户运城成为永久性会议基地。支持各类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组织发起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并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优先推荐、组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境)内外学术会议和培训,赴国内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承担。

(十)项目申报。引进人才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时,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对人才创(领)办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免费提供5年云数据服务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主持的科研项目中取得的科研成果,科技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和专利。

(十一)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优势企业、科研院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经济开发区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本办法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给予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3个月,按实际在运工作时间发放人才津贴。具体标准为:

(一)国家级专家,给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200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2万元的人才津贴;给予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00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1万元的人才津贴。

(二)省部级专家,给予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百人计划”入选者、“三晋学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50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8000元的人才津贴。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每人20万元的安家补贴、每月5000元的人才津贴。

展需求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根据用人单位和引才中介机构事先约定佣金的5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四条

政治待遇。对建设大运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并通过各级媒体广泛宣传、大力弘扬。行业领军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当地党委会,参与相关领域的决策制定。对贡献突出的人才优先推荐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优先给予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第十五条

职务职级。以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精准扶贫工作为重点,从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其他科研院所,积极选聘引进优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毕业院校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到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工作。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分别确定为八级职员和七级职员,并择优选派到县乡两级或对口基层单位挂职锻炼。锻炼期满,可返回原岗位工作,也可留在所挂职单位工作。硕士研究生服务基层3年期满(含试用期)、博士研究生服务基层4年期满(含试用期),考核优秀且符合相关任职资格、工作表现突出的,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经组织部门批准后,可选聘到

第六章

生活待遇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由用人单位负责购买租赁商品住房,解决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住房问题。未租用人才公寓或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每人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5年。省委组织部定向选调的优秀毕业生在3年服务期内,可申请每人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以上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租房补贴与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户籍迁入。引进人才实行优先落户制度,引进人才可在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均可随迁。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对辞职、离职后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并将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全职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

目、申请资金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决策咨询、配套服务等方面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养。坚持人才引进和培育并重,对现有人才经培养成长为“两高一紧”人才,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本办法引进人才的同等待遇。同时,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处理好现有“两高一紧”人才与新引进人才待遇问题,条件允许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政策适当提高现有人才的待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跟踪服务。市委人才办对引进人才的使用、考核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人才需求信息数据库,构建人才资源信息化系统。加强领导干部与高端人才的沟通联系,建立领导干部包联人才创(领)办企业和高端人才诉求“直通市领导”工作机制,听取人才意见和建议,强化人才反映问题诉求的核查备案,建立问题台帐,实行分类分发限时办结。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人才创(领)办企业项目,优先解决立项、环评、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有关项目手续办理和公共资源配置问题,加快各类企业项目落地。

第二十八条

动态管理。对全职引进的人才实行一年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建立引进人才流失报告和退出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期满离岗、中途离岗、辞职辞退等退出的人才情况,按主动退出、劝退、取消资格等分类报告市委人才办。

第三十一条

资金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中途截留。在引进人才工作中涉嫌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财政资助,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本办法奖励政策和市级现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按“从新从高从优”原则执行。未尽事宜采用“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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