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报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务段线路工_劳动者试用期离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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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用 期 离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线路工,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于2013年7月1日招聘进入××工务段,现在因个人听力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铁路线路维修养护工作。因此,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工务段劳动人事部门递交离职报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 刘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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