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口 退 税 办理 期 限 须 知_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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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口 退 稅 辦理 期 限 須 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
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年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应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认定时间
出口企业必须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注销认定。
三、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按月进行申报,申报期为每月1-15日(节假日顺延)〃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超90日内,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出口企业有规定的特殊原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收齐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五、出口收汇核销的办理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到市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但出口企业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期限
出口企业代理其它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都外,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七、违章处理
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的〃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都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含地市级)核准延期申报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3、出口企业虽然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的,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