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105号_湘价费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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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9〕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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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婚姻登记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64号)已对涉农部分的婚姻登记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婚姻登记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登记费中的离婚证工本费标准由每对10元调整为每对9元。结婚证工本费标准仍按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的标准执行。《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56号)中规定的婚姻登记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婚姻登记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对象和范围、收费性质、资金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围仍按《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们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当地民政主管部门降低婚姻登记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婚姻登记费标准变更手续,督促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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