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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辅导练习题
审稿题:审读短文,改正错误,弥补缺漏。
(1)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习登记制。国家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主要包括:有出版单位的名称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等等。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以上手续齐备后,出版单位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国家对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印制三项,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图书编校质量以差错率为依据,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合格。对图书正文质量的检查,若全书字数超过10万字,必须抽查不少于10万字,并且内容(或页码)应该连续;若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必须抽查不少于5万字。对一年内造成两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三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2)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对印刷复制单位和发行单位的设立实行登记制。为了加强对出版物质量的管理,新闻出版总署于2004年颁布了修订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这个规章主要针对图书出版工作,与其他出版物的质量管理无关。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印制三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出版行政部门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进行质量抽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实施一定的奖惩措施。
出版业的人力资源包括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人员。按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分为编辑人员、技术编辑人员、发行人员三类。一般来说,取得出版专业初级职业资格的编辑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并可以担任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新进入出版单位担任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或主编(副主编)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出版专业高级职业资格。
案例分析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以下为某出版社编辑室呈报的10个选题:
A.《科学发展观读本》
B.《青少年性知识必读》
C.《日本动画精选》
D.《相面测运技法大全》
E.《中国矿产分布地图》
F.《中共庐山会议纪实》
G.《炒股秘诀》
H.《中国新式导弹技术解析》
I.《邓小平传》
J.《赌博必赢66招》
问题一:上述选题中,哪些是不应出版的?哪些是须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的?哪些是
普通选题?请作选择回答,请把选题的字母代码填入答题卡的相应括号内。问题二:对于上述三类选题各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问题三:若该出版社未经备案就出版了须办理备案手续类选题的图书,出版行政部门可
予以哪些处罚?请作选择回答。
A.没收用于出版这些图书的资料和专用设备
B.给予出版社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C.罚款5万~10万元
D.责令停止出版、发行这些图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E.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甲文化公司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书刊批发业务。某经理郑某通过浏览网络,发现某一美国作家关于提高青少年个人心理素质的新书《菩提树下》正在美国热销;经对市场进行调查,发现在国内市场上这类图书尚属空白,而社会对此有很大的潜在需求。于是,郑某与在乙出版社担任策划编辑的林某商议:由郑某组织若干人创作一部同类主题的书稿,交乙出版社出版;乙出版社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稿、编辑加工整理、发稿审核、校样处理等所有工作后,把符合出版要求的计算机排版软件和委托印刷图书所需的证明文件交给郑某;印刷装订事宜由郑某负责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成品图书也由郑某到印刷厂提货,除交给乙出版社50册样书外,其余均由甲公司自行包销;乙出版社不必支付稿酬,并且郑某支付给乙出版社出版资助费5万元。
林某将此情况向编辑室主任陈某作了汇报。陈某召集编辑室全体人员就此事进行讨论。会上出现了许多意见。
问题一:会上出现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书稿是由文化公司组织编写的,不能接受出版
B.书稿应该有独特的创新,而跟在外国人后面写作的主题相同的稿件,是没有独创性的,不宜接受出版
C.书稿的主题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并且估计此类图书的经济效益也不小,所以该选题可以考虑采纳,但书稿是否可以出版,应该经过三级审稿之后再决定
D.如果书稿质量符合要求,可以考虑接受出版,但不能采用郑某提议的出版方式
E.如果书稿质量符合要求,就应该采纳郑某提议的出版方式,因为这样出版社不必承担任何费用,却至少有5万元的利润
F.出版社不能让郑某负责安排图书的印制,委托印制必须由出版社负责
G.如果郑某同意由出版社全面负责该书的编辑、印制和发行,并且给予出版资助,就可以考虑接受出版,同时可给甲文化公司较优惠的批发折扣
H.各种提供出版资助的行为,全都属于购买书号,出版社应该一概拒绝
I.甲文化公司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由其包销图书
J.虽然甲文化公司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不可以由其包销图书
问题二:你为什么认为问题一中所列的某项或某几项意见是错误的?请说明理由。
计算题
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
合同签订后十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誊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了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
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88千字),印数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4612元,少了738元。
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的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
问题一: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强的署名权?为什么?
问题二:甲出版社在稿酬支付时间方面是否有过错?为什么?
问题三:张强计算稿酬的方法存在哪些失误?
问题四: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
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材料分析题
材料一:
张教授创作的《明史纲要》交由甲出版社于2001年10月出版,2002年9月他发现由李某著、乙出版社于2002年7月出版的《明史撷萃》一书中有2万多字的内容抄自其自己的著作,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张教授于2003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乙出版社一起停止侵权,并封存销毁尚未售出的《明史撷萃》,同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李某认为,《明史纲要》是一部史料性小册子,许多史料都是公开的,人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创作作品不可避免地要参考各种参考资料,因此《明史撷萃》使用《明史纲要》中的一些内容是属于对史料的合理使用,不存在剽窃的问题。再说,《明史撷萃》足有文字40万字左右。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回答下列问题:
1.张教授的上述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2.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合理使用”?为什么?
3.张教授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材料二:
2002年初,甲出版社策划出版一套总名称为《神话——人类卓越想象力的外化》的丛书,其中除了一部书是中国神话外,还有五部书是外国神话。经过与国外某出版公司洽商,甲出版社取得了包括《英雄必胜之路——希腊罗马神话选》在内的五部英文图书的中文简化字版翻译权和出版权,并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
2002年3月,甲出版社与W签订了一份关于书稿翻译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W联系译者将五部英文作品翻译成中文;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W提供;W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2年4月,W与L签订了一份关于图书翻译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W委托L将英文版图书《英雄必胜之路——希腊罗马神话选》翻译成中文;L享有署名权;若翻译稿件存在质量问题,L应积极配合修改;W以基本稿酬形式向L一次性支付报酬,稿酬标准为65元/千字。2002年10月,L将全部译稿交付W,W按协议书的约定向L支付了全部稿酬。W将译稿交到甲出版社后,该社编辑在审稿中提出了一些意见。为此,W将译稿退请L修改处理。L按照当初协议书中的约定,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W。
2003年初,W向甲出版社交付《英雄必胜之路——希腊罗马神话选》的译文修改稿时,提供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译者名单中所列出的该翻译作品译者为W。授权书为W出具,内容为:“丛书《神话——人类卓越想象力的外化》中《英雄必胜之路——希腊罗马神话选》一书的全体作者授权W全权代理全体作者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
不久,甲出版社出版了《英雄必胜之路——希腊罗马神话选》,该书封面标明“W译”。
2004年初,L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L认为:甲出版社与W未经L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处分了L的翻译作品,并且在书上没有标明译者是L;这是侵犯了L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
问:
1.涉案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L,还是属于甲出版社?
2.甲出版社是否要为侵犯L的署名权承担责任?
3.L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是否受到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