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知识集锦_财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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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 为了便于每年填汇算清缴表,建账时做如下提醒:
1、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的明细一致。一般按五类划分: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家具、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其最低折旧年限分别是20、10、5、4、3)。
2、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的明细一致。
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明细科目与汇算清缴表的期间费用表一致。
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明细与汇算清缴表明细一致。
5、应付职工薪酬明细与汇算清缴表的职工薪酬明细一致。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尽量不要取得专用发票,否则还得进项税额转出,挺麻烦;排除不能抵扣的情形,其它的就是能抵扣的进项税情形了,尽量取得专用发票,一是抵扣进项税,税收负担轻,再就是成本低,毛利高,提高盈利水平。常见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主要有:
(1)简易计税方式计税项目(就是按简易征收率的项目)、(2)非增值税征税项目、(3)免征增值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业务酬费、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5)非正常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需要进项税额转出)、(6)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就是飞机票、车票等),(7)购进的贷款服务(如:银行利息支出)、购进的餐饮服务(如:餐费支出)、(7)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购进的娱乐服务。
很多会计分不清财政拨款是否是不征税收入,我简要说一下吧:财政拨款我们一般都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但作为不征税收入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资金拨付文件并规定了资金使用用途;
二是有拨款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相当于提前少计了一次应纳税所得额,少交了一次企业所得税,所以之后再形成的成本费用就不能第二次税前扣除了。若不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多数的财政拨款都不具备第二个条件),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如土地出让金返还,也就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就不能从扣减应纳税所得额了,也就是汇算清缴时就不管这一项了。
7月1日之后应关注如下:
1、2017年7月1日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强制),纳税人名称,开户行,地址,联系方式,否则视为不规发票。
2、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仅限于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费用发票中主要规范:(1)餐费报销时需要附列菜单,若是招待用的餐票报销需要附列招待对象的单位,被招待人的级别,姓名;(2)会议费的报销需要附列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花名册并签到表,参会人员的餐费及住宿标准须列明,会议记录概要;(3)办公用品: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要有商品明细。
4、金四期系统监控企业办理的POS机,使用POS机那么该账户的收入要列入公司收入
5、商业超80万(工业50万),应办一般纳税。
6、2017年7月1日过后部分收入过低的一般纳税人将会面临发票降版,即:十万元版的发票将会被降版为万元版。
7、小规模现在享受的增值税季度9万元减免。
8、小微企业现在享受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即:利润为50万元以下,所得税按10%征收)(注:小微企业标准,商业资产总额1000万以下,人工80人,工业资产总额3000万,人工200人以下)
9、金四期系统将会扫描到所有公司开具和收到的发票,税务监控系统将会自行从费用成本倒推该企业的收入,收入和费用一定要成比例,若费用比例过高风控系统将自动识别,出现预警。
干会计的要用好用活国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当一名又红(品德好又专(业务强)的“红管家”。很多会计分不清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我简单解释一下:不征税收入,如上次我说的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取得此款的年度先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少计了企业所得税,但之后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再次税前扣除,可看作相当于推迟了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了资金压力。而免税收入(如: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接受投资企业分红前已经交纳过企业所得税,我们作为投资企业收到分红不能再一次重复交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形成的费用允许再次税前扣除。
我整理了新政,可关注一下:
1、根据鲁政办字〔2017〕83号文,从6月起计提和交纳水利建设基金由1%,调整为0.5%。
2、7月1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期为360天。
3、自七月一号日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填付款付款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为不合规发票,不准予税前扣除。
4、自7月1日起,取得的发票要有具体的品名,不能写“一批”、“一宗”等。
2017.7.3 我整理了容易出差错的问题,提醒特别关注一下:
1、能耗与产量对比异常,如:电费与营业收入对比异常(或每度电的产值过低)。
2、液体原料或商品产品账面库存,超过实际储存能力。
3、材料耗用品名与应产出产品品名不匹配。
4、贸易部分购进与销售的品名不符。
5、个税工资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匹配。
6、经营范围与对外开票项目对比,是否“变名虚开”。
7、购进过大,而付款过少,应付款过大。
一致。
8、存货周转率过快而或过慢而异常。
9、暂估入库过大,而预付款过少,暂估应付账款长期不能取得发票。
10、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不一致。
11、销售过大,而回款过少,应收账款过大。
12、超过实际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的销售。
13、材料有很强季节性且难以储存,而生产无季节性,不符合常规的。
14、投入与产出比异常,如:材料利用率异常或下角料废料比例异常。
15、只购进,不耗用或不出库。
16、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销售额不一致。
17、开票单位地与货物实际来源地不一致。
18、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销售,而无加工工艺,所发生的销售。
19、其它应付款过大,长期不还款且不付利息。
20、销售额与总体销售形势严重背离的。
21、有淡旺季的产品,其销售额与淡旺季严重背离。
2017.7.26
一、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三、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7.8.61、国税申报的增值税金额与地税申报的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地税的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二)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三)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国地税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017.8.15 买办公用品开具发票项目是否可以填写“办公用品”?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纳税人应据实开具发票。票面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向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具给事业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提供汽车保养服务(主要是对汽车安全性进行检查,换机油、滤芯、配件等)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汽车保养服务(主要是对汽车安全性进行检查,换机油、滤芯、配件等),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入不动产,会计上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是否可以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答:不需要分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中提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答: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中企业的范围是否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答: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包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形? 答: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补开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将现有通用机打发票换成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目前通用机打发票是否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答:如果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应推行范围,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升级工作,使用新系统发票,不得在使用非新系统发票。
一、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收费公路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1%,但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政策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如何计算抵扣道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答: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取得的通行费的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行“通行费的进项”。
五、取得哪种凭证可以抵扣通行费?票面如何区分财政票据还是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取得财政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以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2.财政票据:票据监制的章是“财政部监制”。
六、取得ETC充值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是全自动收费系统,用户可以办理后方便使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用于支付通行费。ETC发票,并非“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因此,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017.8.28
2017下半年税务稽查的10个重点方向
重点稽查方向1:地税局对营业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需要缴给国税。目前各地地税局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对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重点稽查方向2: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做个了断与清算1、2002.1.1之前的企业—地税局2、2002-2009之间企业—国税局3、2009.1.1之后的企业—跟着主体税种
2017.12.31日前,企业所得税全部将移交到国税局,也就是以后企业所得税都是归国税局管理,因此企业目前也要面临地税局对所得税的清算!
重点稽查方向3:开展行业专项整治的稽查工作
据税总函(2016)256号文件《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
今年国税总局选取了3-5个行业重点稽查,房地产、建筑、住宿酒店业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必然会加强稽查力度。稽查重点为:
对于新老项目划分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增值税预缴税款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建筑业是否分项目核算以及项目台账的检查;
建筑业是否有把简易计税的购进材料抵扣到一般计税的项目中?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行业扣除项目是否真实? 是否存在人为改变老项目计税方式?
重点稽查方向4:营改增前后政策的执行情况 比如: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进行了抵扣。比如:
营改增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比如:
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再比如: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执行情况(财税〔2016〕86号文件)
重点稽查方向5: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将一些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比如:
将没有供应商开具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再比如:
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重点稽查方向6:全面营改增后的两虚(虚开虚抵)发票、对开发票、三流不一致发票 案例: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的时候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何规避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注意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 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不可以对开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原则。后期农产品收购发票下一步也不让自开了,也要列入税务局重点监控,对于农民有多少亩菜地,一年产量多少菜,都要进行备案!
重点稽查方向7:金税三期上线:个人所得税的重大风险早知道,要么改,要么变,要么被发现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地税局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市国税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社保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
(一)工资、薪金所得
1、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
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
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二)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的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
重点稽查方向8:其他小税种稽查 如5月份深圳地税局检查一贸易公司补交印花税450万元; 案例:
税务机关对该辖区内一建筑企业2014至2015年度进行税收风险应对评估,发现该企业非主营项目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存在问题如下:
1、财产租赁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5000元。
2、财产保险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取得车辆保险单据4份,保险费合计金额为8000元。
3、借款合同,该单位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6000000元。
4、加工承揽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签订加工承揽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80000元。0.05%
5、货物运输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5份,合计金额为3000000元。0.05%
6、仓储保管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仓储保管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0000元。0.1%
重点稽查方向9: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总局今年要查处100个骗税重点税源 并选取1000个骗税案源交由省局查处
重点稽查方向10:高风险纳税人
如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的纳税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假高新”!
2017.9.1
25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及要求: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购买农产品时,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4.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5.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7.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8.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9.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10.取得建筑服务得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11.取得销售不动产的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2.取得不动产租赁的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3.取得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其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其中发票的税率栏为“***”。
17.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其中发票的税率栏为“***”。
1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19.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20.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21.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4.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5.仅以下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可以按规定根据实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9.20
劳动保护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一、实务区别
1.劳动保护支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以实物形式发生。
2.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保护支出为了单位经营活动需要,发生在特定岗位上,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人都有的,比如出纳岗位的清洁用品支出;职工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额外”支出,“普遍性”、不是直接“需要”,比如过节发放给职工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支出,货币性(现金或者购物卡等)形式一般按照福利费支出处理。
二、涉税处理 1.劳动保护支出
(1)取得相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发票),没有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3)不属于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2.福利费支出
(1)取得相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不一定要发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相关交流》在线访谈(2012-04-11,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答疑)。
也就是算福利费能算的每人具体 “所得多少”额,就要缴个税,比如发放节日礼品;如果福利费服务不能计算每人“所得多少”额,就不要缴个税,比如节日员工聚餐。
2017.9.21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保守速动比率=(现金+短期证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流动负债
3、营业周期=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4、存货周转率(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其中:平均存货=(存货年初数+存货年末数)÷2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平均存货×360)÷销售成本
5、应收账款周转率(次)=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其中:销售收入为扣除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应收账款是未扣除坏账准备的金额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应收账款×360)÷销售收入净额
6、流动资产周转率(次数)=销售收入÷平均流动资产
7、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8、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也称举债经营比率)
9、产权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100%(也称债务股权比率)
10、有形净值债务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无形资产净值)] ×100%
11、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长期债务与营运资金比率=长期负债÷(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2、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
13、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14、资产净利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1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或年末净资产)×100% 或=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16、权益乘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1-资产负债率)=1+产权比率
17、平均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发行在外的月份数)÷1218、每股收益=净利润÷年末普通股份总数=(净利润-优先股利)÷(年末股份总数-年末优先股数)
19、市盈率(倍数)=普通股每市价÷每股收益 20、每股股利=股利总额÷年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21、股票获利率=普通股每股股利÷普通股每股市价
22、市净率=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
23、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每股净收益)×100% 股利保障倍数=股利支付率的倒数
24、留存盈利比率=(净利润-全部股利)÷净利润×100%
25、每股净资产=年末股东权益(扣除优先股)÷年末普通股数(也称每股账面价值或每股权益)
26、现金到期债务比=经营现金净流入÷本期到期的债务(指本期到期的长期债务与本期应付票据)
现金流动负债比=经营现金净流入÷流动负债
现金债务总额比=经营现金净流入÷债务总额(计算公司最大的负债能力)
27、销售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入÷销售额
每股营业现金净流量=经营现金净流入÷普通股数
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现金净流入÷全部资产×100%
28、现金满足投资比=近5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近5年资本支出、存货增加、现金股利之和
现金股利保障倍数=每股营业现金净流入÷每股现金股利
29、净收益营运指数=经营净收益÷净收益=(净收益-非经营收益)÷净收益 现金营运指数=经营现金净流量÷经营所得现金(经营所得现金=经营活动净收益+非付现费用)
93、通用公式:间接费用分配率=待分配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合计 某产品应分配的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某产品的分配标准
材料分配率=材料实际总消耗量(或实际成本)÷各种产品材料定额销量(或定额成本)之和
人工分配率=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各产品实用工时之和
制造费用分配率=制造费用总额÷各产品实用(定额、机器)工时之和 辅助生产单位成本=辅助费用总额÷对外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总量
各受益车间、产品、部门应分配的费用=辅助生产的单位成本×耗用量 94、(约当产量法)
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完工程度 产成品成本=单位成本×产成品产量
单位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生产费用)÷(产成品产量+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月末在产品成本=单位成本×在产品约当产量 95、(按定额成本计算)
月末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数量×在产品定额单位成本
产成品总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费用)-月末在产品成本 产成品单位成本=产成品总成本÷产成品产量 96、(定额比例法)
在产品应分配的材料(工资)成本=在产品定额材料(工资)成本×材料(工资)分配率 完工产品应分配的材料(工资)成本=完工产品定额材料(工资)成本×材料(工资)分配率
2017.10.20
1、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的实行差额征税的发票如旅游业、广告业、劳务派遣等发票备注栏上未注明“差额征税”字样。
(2)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
(3)销售不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的,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的发票;
(4)取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货物信息的发票。
2、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将餐费开具成会务费;(2)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3)将招待礼品开具成宣传礼品;(4)将月饼开具成纸张等等;
4、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支付大额会务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2)支付大额办公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3)支付大额劳保用品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4)支付大额培训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5)支付大额加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6)支付报销差旅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等等;
7、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或者让第三方开具来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7.10.25 1.基本税率——17%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
(1)11%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①生活必需品类——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橄榄油)、鲜奶、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②文化用品类: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③农业生产资料类:初级农产品、饲料、化肥(有机肥免税)、农机(不含农机零部件)、农药、农膜。
④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6%
提供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3.零税率
即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和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整体税负为零: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2
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采用。
1.基本征收率为3%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采用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减按2%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政策一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时,要区分固定资产的类型和购入时间,其征税政策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7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按5%征收
(1)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5%的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劳务派造服务,按照差额纳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5%)缴纳增值税。
2017.10.26
有时不知进项税哪些能抵?哪些不能抵?掌握了哪些不能抵扣税,剩下的就是能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主要有:
(1)简易计税方式计税项目(就是按简易征收率的项目)、(2)非增值税征税项目、(3)免征增值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业务酬费、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5)非正常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需要进项税额转出)、(6)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就是飞机票、车票等),(7)购进的贷款服务(如:银行利息支出)、购进的餐饮服务(如:餐费支出)、(8)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购进的娱乐服务。
2017.11.5
其它应收款的税收风险:
(一)根据财税[2003]158号和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企业内部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
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内部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7.11.6
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如:(1)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3)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4)房地产公司因工程延期完工,导致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业主的违约金,是房地产公司与销售房产相关的正常支出,可在税前列支。
(5)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2017.11.9
1、取得的运输服务发票必须有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2、取得的建筑劳务发票必须有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3、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