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_新劳动法补偿情形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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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在1994年发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在该文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比较细的规定。在制订劳动合同法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增加规定了一些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七大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七大类又分为若干种具体情形。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具体运用,现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一个归纳、总结。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或没完全提供,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按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以货币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这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或足额支付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应当补缴以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涉及并应与工会平等协商,而且还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如果要依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否则劳动者是不能依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采

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推卸给劳动者,如合同约定工伤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等等。这种约定法律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与宪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原则相违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这种类型的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7、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对于这两种情形,由于严重违及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因此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即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职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医疗期内,劳动者有权不劳动,进行休息并享有病假工资。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参加劳动,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这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有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完成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劳动得的工作岗位,如果说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履行所必要的条件,因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比如说企业被兼并,企业转产,地址迁移等。出现这些情况时,首先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即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重整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都面对着激烈的竞争,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

重困难,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允许企业裁减部分人员,有利于企业起死回生,对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也是有利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必然会进行结构调整、功能的转变,包括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方式。企业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并不必然导致裁减人员,只有在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裁减人员。需要说明的是,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只限于企业,并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这一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虽然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

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的,导致劳动者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就要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进行变价,并进行分配。破产程序结束后,就要依法注销债务人,这时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当然要终止。由于这种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形下,作为劳动者而言也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按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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