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_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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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广丰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拨付,圆满完成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5-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
1.3-1.5万元;属于贫困户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1.1万元。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户均6000元,省地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3000元/户,县财政承担2000元/户)。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农户自筹、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省财政下拨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五条县规划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及时拨付资金到户,项目动工时先拨付50%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第六条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和民政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除文件明确用于工作经费以外资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每一帮扶户的危房改造。
第七条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会同乡镇及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逐户验收工作,并检查资金的拨付情况。
第八条改造任务完成后,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违规责任追究与处理:
一、对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危改户,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县财政将暂停拨付资金,并由乡镇政府责令退还已拨付资金,拒不退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或造成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