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铁证是网友道前子发现的我做一些补充_一道做了6年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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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铁证是网友道前子发现的我做一些补充。
2005年11月韩寒新书《就这么漂来漂去》出版后不久,韩寒接受网易采访的视频:
奇怪的是,就像他不知道为什么《三重门》要叫那个书名一样,他也说不知道为什么《就这么漂来漂去》要叫这个书名,因为是一个很好的朋友(代笔者?)给取的,而且他也不知道是哪个piao(“漂”“飘”)字,说是打字的时候电脑默认了这个字。
不过,铁证出现在第16分12秒处,其中对话录下:
„„
主持人:你的书里面写得很煽情,说,给你排气管的声音,然后你就感到自己„„韩寒:啊,这不是我写的。
主持人:不是你写的?
韩寒:这„„我不知道出版社哪加的,放在后面,我自己都觉得很别扭,我看了,很肉麻啊。
主持人:我也觉得很肉麻。
韩寒:因为这完全不是我写的。
主持人:啊。
韩寒:特别不是我的话。
主持人:哦。
网易主持人试图念的是《就这么漂来漂去》封底的一段话:
年轻人,谁都希望有速度。
在街上,速度是车决定的而不是人决定的。
所以在还没能拥有速度的时候,先给我感觉,给我排气管的声音,让我在半夜
觉得自己仿佛是一个传说„„
韩寒很着急地打断,声明那不是他写的,是出版社加的,觉得这段话很别扭、很肉麻。出版社有时为了吸引读者,会在封底上(韩寒所谓“放在后面”)擅自加一些“很煽情”(主持人语)、“很肉麻”(韩寒语)的话,这很正常。不正常的是,韩寒不知道这段话是出版社从哪拿来的,而其实这段话是从该书正文第一章最后一段(第5页)摘录下来的:
年轻人,谁都希望有速度。在街上,速度是车决定的而不是人决定的。所以在还没有速度的时候,先给我感觉,给我排气管的声音,让我在半夜觉得自己仿佛是一个传说,让我在若干年后新结识一个朋友,聊天之中他说起,有天晚上下夜班开车在三环上,开得也不慢,有个120吧,忽然有一个傻X开着一个牌照是XXXX的不知道什么车从身边过去,速度至少有250!然后我惊喜地说,这世界真小,那个二百五的傻X就是我!
出版社编辑认为这段话是全书最精彩的文字,所以不仅把它摘录出来放在封底,还放在扉页的本书介绍中和作为第一章节的摘要,先后出现了四次。然而对该书最出彩的这段话,韩寒却说不是他写的,而且不知道这段话是从哪来的。韩寒不知道书的正文就有这段话,那就有了两种可能性:
一、书总体上是韩寒写的,但是出版社编辑做了润色。但是这仍然不正常。正常情况下编辑会改正病句或删掉不合适的句子,却不会替作者添加好几个句子,更何况添加的还是全书最出彩的段落,那样相当于是替作者代笔写书了。何况韩寒最近一再声称他是一个对文稿有异常洁癖的人,出版社哪怕改一个标点符号都必须由他确认:
韩寒接受凤凰视频专访:“而我是一个特别特别爱惜自己文字的人,把小说给出版社的时候,包括现在出版社改一个标点符号都要经过我的同意。„„我是对文稿有异常可能洁癖要求的人„„”
韩寒在“凯迪社区·猫眼看人”的帖子《韩寒:请你们理解我的愤怒和无奈——就与方舟子之争答凯迪网友》:“我是一个非常爱惜文字的人,出版社要修改我一个标点符号一个词语我都会反复的确认的争取”。
难道出版社在书中正文添加这段出彩的文字时没有获得韩寒的确认,以致他很奇怪它为何会出现在封底?
二、书不是韩寒写的,所以韩寒对书的内容、文字很不熟悉,没有在书中注意到有这段话,只是在封底看到,还觉得太肉麻。
同一时间韩寒接受新浪采访宣传这本书时,同样表现得对该书的内容很不熟悉: 第12分26秒处,主持人说:一个网友问了好几次,书的最后一个章节写到韩寒赛车失败就哭了,是这样吗?韩寒惊讶地说:“没哭,有哭吗?”然后尴尬地俯身拿起书翻起来。主持人继续问:“你为比赛哭过吗?”韩寒说:“没有没有。我们下一个问题。”
显然,韩寒没有为赛车失败哭过,他不知道而且很惊讶书中居然会说他哭了,急着当场翻书求证。
对自己的新书内容陌生到如此地步,两处谈起都出错,说明这书不可能是他自己写的。
韩寒博客上那些写赛车的文章文笔极差,完全不及格,可以认为是他自己写的。但是这本写他赛车经历的书,看来不是他自己写的,至少是经过别人大幅度润色的,他自己也亲口承认至少有一段话不是他写的。即使编辑只是替他写了其中某些段落,那也符合韩寒“哪怕代笔一行字”的悬赏条件,他和范冰冰应该各给代笔者2000万。
韩寒以前反复声称自己是不会允许出版方擅自改动的:“我是一个非常爱惜文字的人,出版社要修改我一个标点符号一个词语我都会反复的确认的争取。”(《
。“当哥白尼提出日心说之时,对于日心说与地心说,谁知道哪个是真理呢?我们又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
‘讨论时针对或提出对方的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而进行攻击或评论,并以此当作提出了理据去驳斥对方的论证或去支持自己的论点,此乃犯了人身攻击谬误。此即所谓「对人不对事」或「因人废言」’”
以上定义中我加粗的关键词“并以此当作提出了理据”是判断一些言论是不是犯了人身攻击的谬误的关键,也就是说即使对方对你个人提出了对人不对事的评价,如果你不能说明这些对个人的评价是被对方作为理据的话,谬误就不存在。海岩自证清白 :开记者会 晒大量笔记 声明可以做笔迹鉴定 公布口述录音韩寒自证清白:称作者无法自证,上法院 下法院,花三个月做“光明与磊落”结果:海岩是清白的海岩的方法就是以最快的速度开记者会 拿出手稿 海岩花七天搞定“代笔事件” 韩寒 额 我们还是一起“呵呵”吧
质疑总是基于可能性,因此不可能尽善尽美,更不可能一步到位、证据确凿。但是否因此否定质疑公众人物的合法性,引起了理性的知识分子和网民的讨论。质疑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起码的原则应当是建立在不捏造事实的基础上;其次,这种质疑应当是和公共利益相关的,譬如不能侵犯质疑对象的隐私。质疑者方舟子所做的,是符合这个原则的,他基于公开文本视频资料作出分析,甚至就算下了结论,也只能作为对公众人物的一种批评来看待,如果批评无理,自然无人相信,如果有主观恶意,侵犯名誉权,的确应当诉诸法律来维权。
可能很多人不了解或不愿意承认这样一条原则,就是对公众人物在遭受批评时的“弱化保护”原则。韩寒自愿成为公众人物并享受由此带来的巨大社会声望,相应地,其人格权(名誉权)不可能像普通自然人那样得到完全同等的保护。因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他不可能只享受媒体的正面塑造和舆论赞美,而丝毫不能忍受暂时性乃至有偏差的指责,公众人物占用了较多社会资源,则应当承担更多义务,否则就是对公众的不公平。尤其这场质疑的逻辑起点,在于追溯韩寒一举成名的新概念作文比赛有无程序上的违规,更加牵涉到公众的知情权和公平原则。
“人生的阅历和中年人刻薄的心态,是没法模仿的。比如韩寒的《求医》一文,写的是九十年代末上海的事,却能从中看到七八十年代的影子。文中提到,墙上写着标语‘请、你好、谢谢’,这是‘五讲四美’时代的印记,不经过那个年代,不可能在作品中带上这样的时代背景。”
舟子说,第二个认定依据,是对参加《萌芽》杂志主办的新概念作文大赛的情况、写《三重门》时候的情况,韩寒及其家人的说法“前后对不上号”。
“比如,韩寒父亲一直说韩寒的语文成绩很糟糕,韩寒后来却说自己的语文成绩很好,经常考在85分以上。成绩是可以查的,我查到韩寒退学前的语文成绩是40多分。韩寒读松江二中时的同学也告诉我,当时的语文考卷很难,印象中考得好的人里面没有韩寒。”他举例说。
韩寒说,他早期写长篇小说时手稿基本不改动。但有点文学创作常识的人都知道,写长篇小说有可能这么写吗?由于前后情节需要比对,引用古典文献时要查资料,一定会修改,手稿上却那么干净。”方舟子称,这与韩寒现在写博客“反复修改”的习惯,完全不一样。
针对一些网友“推论欠谨慎”的质疑,方舟子回应称,他用的是考据的方法。“像康乾学派以来对古文献进行考据,若一本书号称是汉朝某人写的,但分析后发现用语习惯根本不符合汉朝的用语习惯,可以认定是一本伪书。对韩寒文章的分析,同样用的是这种学术方法。
目前方舟子很难说有站得住脚的证据来认定韩寒《求医》等早期文章,就是„代笔‟之作。只能算一种猜测,那么他在评价此事时,用„基于上述事实,我有一种怀疑‟等陈述性话语,是比较合适的。””
我却相信只要有足够多的间接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可以得出确切的结论。当然这需要花时间做大量的材料收集、分析和阐述。我也相信,随着广大网民被发动起来,必然会逐渐找到越来越多更直观更有说服力的代笔证据。
第二、证明韩寒《三重门》的手稿本是抄写而不是原创。我非常佩服有些高手,利用现在的高科技手段,把韩寒展示自己《三重门》手稿的那张照片,以及其他视频的截图,经过放大分析,来证明这是这是抄写本,而不是原创本。然而,单就这一点,也是无法100%确证韩寒有代笔,只能说很有可能有代笔。韩寒可以说,他就有这种写作习惯,谁跟谁的写作风格都不一样。再进一步,即使最后证明这个手稿确实是抄本,那么韩寒还可以改口说,这是抄自他原创的稿子。当然,方舟子一方还可以穷追不舍:你韩寒不是声明自己一次成稿的吗?你别以为这下就可以把韩寒逼向了死角,韩寒还可以辩解:我原来是虚荣心重,想向大家证明我的写作能力超强,其实我也是有初稿的。韩寒这样辩护,你又奈他何?根据我长期对韩寒视频的观察,他的这点聪明绝对有。
第五、韩寒视频中的表现。韩寒视频中的两种表现对自己“很有杀伤力”,一是对自己的作品“无知”,二是对《红楼梦》等众多经典文献的“无知”。韩寒的辩解我们也都看到了,他那是“耍酷”,对新闻媒体的那帮“傻逼”记者“不屑”。虽然大家都觉“有问题”,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韩寒的也是一种解释,韩粉们还会欢呼:他们爱的就是韩寒这种“酷”。
方舟子质疑韩寒的“证据”及法律效力
文/水博
在众人关注的方韩大战中,对于韩寒起诉方舟子名誉侵权的问题,社会各界有过各种预测。
大家比较认同的观点是:因为韩寒认为方舟子名誉侵权的可能的理由就是质疑其“代笔”是虚构的事实,并对韩寒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所以,韩寒是否有“代笔”是判别方舟子是否因“虚构事实”构成名誉侵权的重要问题。在法庭上如果韩寒可以想办法证明他没“代笔”,或者方舟子能证明韩寒的文章有“代笔”,都能使法官立刻做出最后的判决。
但是,目前来看这两种情况几乎都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现,因为,原告韩寒不会傻到在自己起诉中来证明自己的“代笔”,而除非有意外,方舟子自己也很难直接获得韩寒“代笔”的证据。
对此,力挺韩寒的陈有西律师曾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时认为:“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以及“从现有证据看,韩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凭他的分析推理,又没有办法证明这些手稿是假的,那么他必输无疑。”
我认为陈有西律师认为方舟子的“分析推理不是证据”这种说法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由这一条法规可见,方舟子利用韩寒自己的所说的内容都是符合“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的“证据”。而且,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极高的,不仅根本就无需当事人再举证,而且,其证明力高于对方当事人的任何其它相反的证据。只有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然只有这条还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又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其中的第三款可见,方舟子的质疑显然就是根据由韩寒自己提供的(已知事实)证据,推定出了韩寒在造谣、造假等等的一系列推论。这完全符合法规中无需举证的范围和规定。
至于方舟子的推论过程,是否符合逻辑,大家都可以去鉴别,任何法官也不可能在逻辑判断上,定出自己的新标准。所以,方舟子质疑韩寒的证据不仅是已经存在的,而且,法律规定已经无需方舟子再证明什么。审判的关键要看法官在法庭上怎么样认定方舟子的逻辑推理过程。
目前看来,不仅方舟子对自己的质疑无需举证,而且这种“证据”的证明力还非常高,与“公证文书”同属一类型。当然,韩寒经过公证的手稿的证据证明力也是非常高的,但是根据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来看,韩寒的公证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都是无可辩驳的,但是,关联性欠佳。
特别是韩寒为了洗清自己,曾经在网络上公布了其手稿的影印件,已经被方舟子和广大网友认为,那不可能是作者的手稿,只是交付出版社的“誊写手稿”。本来韩寒如果老老实实地说自己有了誊写稿之后,就没再保留原始手稿,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非常可能会获得法官和公众的理解。但是,韩寒为了反驳方舟子,又吹牛说他写文章都是一次成稿,很少修改和改动。这种荒唐的解释,已经让誊写手稿的关联性大打折扣。如果韩寒不能证明自己有写几十万字的小说,不需要修改的超人本领,这份证据的关联性,几乎已经被韩寒的谎言丧失。
总之,陈有西律师解释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和“从现有证据看,韩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凭他的分析推理,又没有办法证明这些手稿是假的,那么他必输无疑。”于法无据。
我们可以断言,韩寒起诉方舟子案的诉讼请求,不可能的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受到司法腐败的干扰。法律并不神秘,审判的结果也不应该让公众的良知感到意外。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等。在我国有这么多造谣者、造假者诬告揭发质疑者的怪事,以及我国一些知名律师的水平(当然有可能钱作怪的结果,其本人真实水平还是高的),真是我国法治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