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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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许可内容

经营危险化学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许可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

三、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定期修订制度等;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8、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设立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必须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运输工具除外);

2、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除外),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且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4、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建立完善变更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及发证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申请材料

(一)新办证业务

1、无储存设施,以贸易形式经营危化品的企业初次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并进行网上申报),和以下材料:

2、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企业初次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并进行网上申报)和以下材料: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并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照新办证业务要求提交材料,另外还应提供以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2)变更企业名称的;

(3)变更注册住所的;(4)变更隶属关系的;

(5)变更原发证机关核定许可范围的;

(6)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

1、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住所或者隶属关系的,需自工商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乙种)申请书》(纸质版

2、变更许可证注册住所实际地址(有搬迁行为)、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在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新办证业务要求重新申请,同时提供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正、副本复印件,新证下发后收取原证。

3、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新办证业务重新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同时提供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正、副本复印件,新证下发后收取原证。

(四)注销业务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尚未申请延期续证的,应该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注销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在妥善处置好危险化学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并进行网上申报)、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明文件,同时提供原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正、副本复印件及批准书。

注:以上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乙种)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

九、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现场核查;

(四)发证机关审定;

(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十、许可时限

新办证业务: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到期换证业务: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

变更、注销业务: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十二、法律效力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十五、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8号窗口(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自定后公布)

十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4

5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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