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交流会案例材料_新律师交流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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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朱女士从2009年开始在上海越民汽车橡塑有限公司重庆售后服务部工作,2009年6月到2011年6月之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工资但没有为朱女士买社会保险,2011年6月,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开始为朱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同年8月,朱女士在外地探亲期间突发疾病,情况紧急,无法回到定点医疗机构,在外地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8,000元,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单位以医疗机构不是指定医院为由拒绝报销费用。2011年9月,朱女士向重庆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9年到2011年的社会保险并且报销外地就医的费用,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用人单位住所地位于上海没有管辖权而拒绝受理。

争议焦点:

1、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期间,劳动者是否可以请求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案中,朱女士与用人单位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后又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朱女士能否主张无定期限合同?

3、职工因紧急情况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救治,费用是否应当报销?

4、根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朱女士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本案中,在重庆某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朱女士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6、假定情形:用人单位在2010年免去当事人的职位,停止发薪,但并未明确提出辞退劳动者,可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请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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