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方税收研究会章程_重要思想研究会章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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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收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地方税收研究会(SHENZHEN INSTITUTE OF LOCAL TAXATION ,SZILT)。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员自愿结成的研究地方税收科学的非盈利性的地方性、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的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8号。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联系深圳市各界关心地方税收理论研究的人士,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双百”方针,组织推动地方税收科学研究,促进深圳地方税收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注册登记,接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税收的政策、法规。

二、研究和总结我国尤其是我市地方税收历史发展规律,探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地方税收基本理论、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

三、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我市各个时期地方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的方针政策和管理问题,研究提出正确解决的途径,及时将研究成果向有关单位和决策部门推荐。

四、组织和推动本会与国内其他地区税收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

五、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了解世界税收动态;宣传我国对外税收的方针和政策,为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六、积极宣传地方税收政策、报道税收学术研究动态,组织资料交流,提供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学会会刊及理论文集,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

七、开展有关税收的社会服务工作,承接纳税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税务咨询、人才培训、经济论证、建账查账、专题调查等项业务活动。

八、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组织评议税收学术研究成果,建立学术奖励制度和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交纳会费;

(四)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较强的税收研究能力;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热心税收理论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征求本人同意,可聘请为本会特邀会员。

二、单位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有志于参与税收理论研究,守法经营、守法纳税的各类 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监督权、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再享有本会会员资格。

一、被单位辞退或开除的;

二、已在国(境)外定居;

三、主动提出退会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免除其相关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敦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三条第三项职权。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二、热爱地方税收事业,对地方税收问题有较深的研究;

三、不得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但已转任非领导职务的除外;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如超过65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终止其职务并确定履行其职权的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上级单位的拨款;

三、受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四、捐赠;

五、政府或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六、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开展经济税收课题调研的经费;

二、本会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三、本会举办税收理论调研骨干培训和税收宣传活动的经费;

四、本会举办先进单位会员、先进个人会员、优秀论文评比奖励活动的经费;

五、本会支付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经费;

六、本会支付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劳务报酬的经费;

七、本会所需的办公经费;

八、其他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查。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理事会同意,交会员大会表决,经2/3以上代表通过后,报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五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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