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婚姻法比较_中韩的婚姻法的比较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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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本文中,我国婚姻法是指在内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p& y0 Y8 ^(A)[3 H% t(q而韩国因为没有专门的婚姻法律,韩国婚姻法在这指附在韩国民法里的婚姻条例 以及相关法律规定。.a3 * `: A% F%!L6 q, b0 W7 p9 z“ i-f.H

一、总体特征5 @, T9 U0 |5 [1 m: |.j: J* N* ?!R6 Q, B/ m;}本帖隐藏的内容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 益、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与韩国有较大区别。差别主要在两方面:

一、我国婚姻法将保护 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基本原则,并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出了重视老人问题的特征。个人认为 是由于两国老龄化程度、老龄化速度、老龄人口数量的不同。

二、我国婚姻法有关于计划生 育义务的规定。但是韩国的人口政策却施行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各种特殊优惠待 遇的制度。这也是由两国人口状况的不同而决定的。0 q, ?8 Z {1 n-F5 Y 目前我国和韩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都属于现代型,老龄化都比较严重,同时预期老龄化的形 势非常严峻。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政策影响巨大,所以尤其注意人口状况,从而在婚 姻法中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是由我国婚姻法制定者的前瞻性所确 定的优势。但同时应指出,如今我国人口状况继续迅速发展,计划生育的政策受到越来越多 的质疑,目前及将来是否正确仍在讨论之中,这影响到我国婚姻法制定的科学性,这是我国 婚姻法的不足。但仍指出,韩国老龄化状况也很严重,对老年人的法律关注程度的不够是韩 国婚姻法的问题。5 O/ Y* O” K“ T)K Z: ?4 ?3 I% _” D(A0 y1 A* i8 w / ]-C1 c;J3 U

二、婚姻的成立本帖隐藏的内容

1、订婚 ' z;b, }!{* `4 B e6 U1 b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但是韩国的民法却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即,规定男18 周岁,女16周岁就可以经父母同意订婚或结婚。成年人可以自由订婚或结婚。订婚之后法 律上不能强制结婚。但是解除婚约的时候,有过错一方要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婚姻的成立要件及其程序0 L/ O.u9 ^)e# g.K, }(1)结婚年龄: & q.w!m7 s# } 我国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且鼓励晚婚晚育;而韩国的民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我国高了整整4周岁,这更加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Q;h, S)c7 Y' j `6 c:第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庞大人口数 量给国计民生造成巨大压力,也给改革开放,实现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带来巨大困难。高的结 婚年龄有利于缓解这个困境。5 [5 P& z

# w* U7 f: G* W$ L 第二,“成家立业”是我国的一句民谚,将成家与立业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说明了要建立一 个温暖的家庭必须具备一定得经济条件和事业的支撑,否则是很困难的。同时男女双方也更 加成熟更加有责任心。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的结婚年龄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家庭的 幸福,进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h-x2 Z# p)m5 L7 m3 R0 R* `+ j4 _4 z k: v0 B(2)结婚的人身条件: * n* r5 R0 H0 J 为了建立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确保子孙后代的人口健康素质,中、韩两国婚姻法对申请结 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及其亲缘关系条件分别作出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无亲属之间的婚姻禁止规定,另外还规定,医学上认为患 有不得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韩国民法规定: 八亲等以内的亲属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 亲之间禁止结婚。可见,在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血亲与姻亲关系规定上,韩国比我 国规定的更严格,更宽泛;但在疾病的规定上,我国比韩国规定的更严格。4 ?, Q0 g4 N' S 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中韩两国婚姻法都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一个足 以承担起家庭生活义务的健康体魄。但是,中韩两国婚姻法都没有婚前健康检查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亲缘关系做实质性的审查,只要求双方以声明形势自 我保证即可。这是两国的不足,但这也是由操作的时效性所导致的。但我国对禁婚疾病的规 定更加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健康素质。/ h3 Y)f/ s(A, p)]* B9 ?.n, z2 O$ P+ I1 d“ l: h0 m(3)结婚登记的程序 我国申请结婚登记程序有这些特色:①要求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位、共同办理;②婚 姻登记机关当场审查,当场确认,当场登记;③有结婚证书;④实质审查;⑤当场发给结婚 证,一步到位,既方便了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又确保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真实性,合法性。韩国婚姻登记具有如下特征:①需要经过两个步骤,两个机关办理;②没有结婚证书;③登 记机关既不做实质性审查又不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亲自出面办理,可以由当事人 的父母,亲友或第三人代办即可。这种两步走,两个机构办理,以及登记时不进行实质性审 查,不要求当事人亲自出面,可由他人代办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会有可能出现已经经过第 一步审查和确认的材料和文件再转入第二步的过程中,可能会被篡改或者申请结婚的一方或 双方当事人的客观状况发生了变化,或主观意志发生了改变的情况。这样在登记时

就可能失 去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简化程序,把两个步骤、两个机构合二为一一步到 位,一次完成,会更好些。从婚姻的成立要件及其程序上看,在我国,婚姻成立要件和程序更加严肃严格,尤其是从结 婚年龄和婚姻登记这两方面。这样慎重的思考相比较而言,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成立 的质量,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婚姻家庭的幸福,更加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发展。” D/ C& |/ s3 Y;B/ }-{

三、婚姻的无效及撤销本帖隐藏的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禁止结婚的血亲之间的婚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并且婚后仍尚未治愈的人结婚、未达到结婚年龄等情形的视为无效婚姻。受胁迫而结婚 的,可以撤销。韩国民法规定下列婚姻无效: ①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愿; ②直系血亲之间或八亲等以内旁系 血亲之间及与其配偶有亲属关系或曾有过亲属关系的人; ③直系姻亲之间或与夫的八亲等以 内的血亲有姻亲关系或曾有过姻亲关系的人。另外规定下列婚姻可以撤销: ①一定亲属之间 的婚姻; ②未达结婚年龄; ③重婚; ④结婚时不知道对方患有不能持续婚姻关系的恶性疾病; ⑤因欺诈或受胁迫而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对相关情形 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韩国民法对婚姻撤销有特别的规定:女性自婚姻关系结束之日起未 经六个月就不得再婚。民法规定了所谓再婚禁止期限,违反此项规定者,就属于可撤销婚姻。中韩两国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区别不大,但对于可撤销婚姻,韩国的规定非常详细,我国的规 定较少,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3 V!S4 f5 M8 }, G)W0 P& I+ W

四、婚姻的效力& }9 N.Q2 B' Y7 T7 w!i9 Y% `;J+ v+ T' x0 F本帖隐藏的内容

1、家庭关系 ①在我国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而韩国民法规定子女原则上随父姓。②在我国,只要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失;但是在韩国,养子女和生 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消失。③在韩国,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嫡母庶子女之间不属父 母子女关系,而属于姻亲关系;但在我国,这也属于父母子女关系。④另外,我国婚姻法还 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抚养、赡养关系。尤其关于外祖父母 的赡养规定,是男女平等思想的真正体现。⑤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杀害、遗弃及其他残害婴 儿的行为。)H(y-b2 f* f.A+ {)] 这些规定很体现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原则,非常有利于亲情的发展,促进我国家庭的和谐。4 F/ p.v8 I# }-_# f9 {-p+ d2、夫

妻财产制 $ b;^: h' l5 V: D-s, J# ^4 ^ 我国和韩国都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但是,在具体条款的内容上却有很大的区别。* c, ]' J9 ]-_$ W% E(1)约定夫妻财产制 韩国民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就可以约定财产关系,并应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在主 管登记部门的夫妻财产约定登记簿上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可以约定财 产,婚姻成立之后也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但只要求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但 是否登记,没有明确的规定。(2)法定夫妻财产制 & N+ I)L“ x3 U.J!e!d6 Y1 y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可以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及受赠财产(但明确指定属于夫妻一方取得的除外);其他 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等。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取得 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 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等。韩国民法规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能确定以 谁的名义取得的,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 特有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自己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我国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较为详尽,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 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但韩国的规定却有很大不合理科学之处。因为在韩国专业家 庭主妇,即不参加社会工作,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主妇占多数,所以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这样的夫妻财产制不能反映女性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这 对于妻子,即女性带来很不利的后果。当然我国仍存在问题,如对房产的规定,在社会上有 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n# [)h6 `.@.T

五、离婚制度, E9 o, C/ m3 V6 A!@)` f% J9 7 `本帖隐藏的内容韩国和中国都有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也有关于调解及判决离婚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内容上 有很大的差异。

1、协议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 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有适当 处理方法,就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双方进行实质性审查之后,进 行离婚登记,回收结婚证,发给离婚证。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 婚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发给离婚证等程序规定上与韩国的规定是不同的。韩国民法规

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离婚合意,就先到家庭法院取得关于离婚合意的离婚意思确认证。从法院 接收离婚意思确认证之后,持着此确认证就可以进行离婚申请。但是,离婚申请当事人可以 不亲自到场,他人可以代理申请。另外,受理离婚申请的机关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书面文 件是否俱全等形式审查之后就受理离婚申请,而且离婚自此就成立。” U' g!C4 F+ M-F% l/ L8 {3@这与结婚的程序有相似性。相比较而言,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更加合理,更加严肃,更有利于 维护家庭的稳定。而韩国的规定则稍欠完善,使离婚显得轻率。

2、调解及判决离婚 & A& y& O* A.|4 H0 }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离婚。有关部门的调解程序是中国 离婚制度的一个特征。而在韩国,如果关于离婚不能达成协议就向家庭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先将案件送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以审判员为调解委员长,由教授、心 理学专家或医生等社会著名人士三人至四人组成。3 ] F' ` x% V1 [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的事由有: ①重婚或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感情不合分居2年以上;⑤其 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韩国民法规定的离婚请求事由包括:①配偶有不正当行为的; ②配偶一方恶意遗弃另一方的; ③从配偶及其直系尊亲属受到严重不当待遇的; ④自己的直 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待遇的; ⑤配偶下落不明满三年以上者; ⑥其他难以维系婚姻关 系的重大事由。其他难以维系婚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为、严重的酒精中毒、麻药 中毒等,有的时候还包括性无能等情形。单纯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为离婚事由。一方有过错 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判决离婚。从这些规定上可以看出,韩国是采取过错主义的,而我国是采取感情破裂主义。感情破裂主 义更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更显感情的作用,有利于人性的良好发展。我国婚姻法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 除外,但韩国没有类似规定。我国婚姻法在一定情形下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也是一个特征。即,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不到一年的,或者终止妊娠不到六个月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些规定有利于维 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这些特殊规定都非常人性化,科学

合理,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r-o!E+ b$ D$ F U;j(O m7 A“ ^6 e8 d8 @(|6 c# j.n+ q

六、离婚的效力R# u9 u, T1 m2 w本帖隐藏的内容

1、离婚财产分割: 中韩两国对财产分割都采取了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判决 的方法。在韩国,不仅是协议离婚、判决离婚,婚姻撤销的时候当事人也有财产分割请求权。根据韩 国法律规定,财产不管是以哪一方的名义享有,都要根据对婚姻生活所取得财产的贡献程度 而进行清算,清算财产为其宗旨。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过二年,就会消失。我国法 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做出判决。我国法律在规 定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不是单纯以清理为目的,而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妇女、儿 童权益的原则”为基准。这与韩国的规定是不同的。韩国以清算为宗旨的财产分割欠缺真情会促进物质崇拜和人性冷漠,是不值得提倡的。而我 国的财产分割的基准兼具法性和人性,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2、生活扶助 离婚,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就消失。所以,夫妻之间相互扶养协助义务也随之消失。但是,我 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在房屋等个人财产范围内应当给予适当的 帮助。具体方法,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法院决定。韩国民法并无类似离婚后经济上的 扶助制度规定。这种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照顾妇女儿童老人的原则,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再一次体现 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g% |' B2 M t-B& @;d

3、损害赔偿 韩国民法规定,离婚时,配偶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另一方提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在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家庭暴力④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等判决离婚事由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在因一方赌博、吸毒而离婚,或者因一方犯罪 而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对有过错一方却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我国婚姻法尚欠 考虑的地方,需要完善。5 }3 r V+ l: c!I6 f% { , R, w8 h i4 v2 [)W)d* T% h% p!~

七、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本帖隐藏的内容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各项规定。与此相反,韩国关于家庭暴力有两部特别 法。第一是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的法律和预防家庭暴力特别法。;d& U/ [7 y% E* W% K 从这一点上说,韩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更高,这对维护家庭的和睦有很大作用,我 国需加以学习,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更加合理科学地处理,同时也 进一步贯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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