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答案_开始打印_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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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份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答案 一选择
1-5CBCDC6-10CABBA11-15ADBAA16-20DCBCD 21-25DCDBA26-30CACBC 二多选1BCE2AB3AD4ABC5AC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 1:参考答案: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1分)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 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1分)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1分)
即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1分)(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1分)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
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失踪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1分)2:参考答案:抵销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分)(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1分)(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2分)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1分)
3:参考答案:(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无份额 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分)(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关系 也就随之消灭。(2分)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对共有 物为使用收益和处分。(2分)4:参考答案:(1)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与 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3分)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
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即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效力。(3分)5:参考答案: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分)(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分)
2008年10月份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答案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1分)
(4)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1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1:参考答案: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 权利。(1分)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 利。(1分)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主要有:
(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
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2分)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在权
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了荣誉权外必须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可以依照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所以身份 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2分)(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 了相对人的利益。(2分)
(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 前提的。(2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1:参考答案:
(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2分)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
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1分)对于剩余的76万元债务,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3分)
(2)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2分)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2 分)
2:参考答案:
(1)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3分)理 由:
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除受害人故意的以外,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电力公司即使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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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免责。(3分)
②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适当责任。(2分)
(2)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伤残用具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等。(2分)一单项选择题
1.C(3P45)
2.B(5P87)
3.C(14P201)
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若本人不追认,则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乙购买“海信”电视机的行为属效力未定的行为,有效与否由甲决定。答案为C(8P130)。
7,. [解析]肯定条件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4.D(2P35)
5.C(8P131),6.C(8P130)
7.A(7P222)
8.B(11P161)
9.B(1lP154)10.A(32P 495)
11.A(32P 492)
12.D(32P 487)13.B(32P481)
14.A(29P 455)
15.A(24P383)16.D(26P423)
17.C(27P439)
18.B(24P367)
19.C(14P228)
20.D(16P256)21.D(14P20D)
22.C(14P194)
23.D(13P277)24.B(16P256)
25.A(19P313)
26.C(22P348)
27.A(23Pj6j)
28. C(18P299)29.B(21P34D)
30.C(19P306)
2. [解析]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户主的个人财产并非严格区分,其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债务,户主并不以其投入工商户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而是要负无限责任。答案为B(5P87)。
3. [解析]孳息与原物分离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在本案中,牛已交付于乙,乙对牛享有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故作为牛的孳息的牛黄应由乙所有。答案为C(14P201)。
6. [解析]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本题中,甲委托乙购买“牡丹”牌电视机一台,而乙却购买了“海信”牌电视机。乙(代理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该行为若经本人追认,则为有效代
2008年10月份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答案
而否定条件则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题干中的“甲的儿子毕业后回来工作”即属于肯定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件不成就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可见,“甲的儿子毕业后回来工作”这一条件,就属于解除条件。答案为A(7P111)。
12. [解析]为了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和个人提高责任心和改进技术安全措施,同时也是出于加强对受害者保护的法律政策,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答案为D(32P487)。
15. [解析]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因此继承权的放弃只能在继承开始以后实施。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答案为A(24P383)。
16. [解析]扶养人应当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在受扶养人生前对其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在受扶养人死亡后应当负责办理受扶养人的丧事。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的公民得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未解除协议的,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夺遗赠人财产的扶养人,经遗赠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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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答案为D(26P423)。
17. [解析]我国《继承法》在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方面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答案为C(27P439)。
20.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以外,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D项“某中学的小汽车”不属于公益设施,所以可以抵押。答案为D(16P256)。二多项选择题
31BCE(6P92)32AB(26P4j5)33AD(24P378)34.ABC(19P317)35.AC(11Pl65)
31. [解析]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2)须独成一物;(3)须与主
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答案为BCE(6P92)。
33.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
2008年10月份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答案
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答案为AD(24P378)。三简答题
36.(3P55)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即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失踪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3z(23P357)简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答:(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38.(14P227)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答:(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无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www.daodoc.com 各类考试历年试题答案免费免注册直接下载 全部WORD文档
前提。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关系也就随之消灭。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对共有物为使用收益和处分。
39.(13P185)简述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
答:(1)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与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即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效力。
40.(26P412)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答:(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四论述题
五 .(10P149)试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主要有:
(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在权利中包含义务;
2008年10月份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答案
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了荣誉权外必须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可以依照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所以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的。五案例分析题
42. [答案](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剩余的76万元债务,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5P82)
(2)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5Ps6)
43. [答案](1)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
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除受害人故意的以外,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公司即使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②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适当责任。(32P487)
(2)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伤残用具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等。(3lP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