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合同纠纷_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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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性质:双重劳动关系纠纷
2.案件主体:吴某VS B厂
3.案情介绍:吴某,A企业内退职工,2007年5月,受聘B厂员工,每周工作六天。2008年8月,B厂辞退吴某。吴某仲裁请求: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4.仲裁结果:B厂向吴某支付加班费;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5.案件分析:
5.1吴某再就业,与B厂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5.2劳动者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5.3劳动者不可享受双重经济补偿金。
6.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69条 从事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91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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