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_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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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青办发〔200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西委〔2004〕1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代表着当今**领先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选拔拔尖人才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年龄的限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以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可参加新一批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六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须是热爱祖国、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的人员;

(二)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一等奖的前四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三)获得**市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五)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为**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七)在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我市同行公认并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八)专业技能水平高,在各行各业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我市参加**市级以上技能比赛受到表彰,在**乃至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九)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十)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达到**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选拔的程序是:

(一)宣传发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和下发通知等形式,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评选的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单位推荐和学术团体举荐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申请,核实材料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确定后,要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反映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自荐的,可以由个人直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根据拔尖人才选拔条件,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合格的人员列为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出评审对象。

(五)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根据不同行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行业评审对象比例。同时,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专业评审组,对评审对象进行专业评审。评审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评审对象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确定为公示初步人选。

(六)社会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初步人选进行审核并确定出公示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政法、计生等部门意见。

(七)组织审批。将公示无问题的人选名单,提报市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奖励形式和待遇

第八条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九条拔尖人才在四年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由市财政发给每人每月100元专业技术津贴;

(二)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查体,安排休假15天;

(三)定期组织外出考察疗养。

第十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能继续被评为拔尖人才的,须参加单位的岗位竞聘。

第十一条对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实行重点扶持,体现优先原则。同等条件下,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单位要优先申报、主管部门要优先审批、科研经费要优先拨付。

第十二条建立**市拔尖人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2000元标准拨付经费。其中,每人每年发放津贴1200元,其余800元作为拔尖人才管理、培训、查体等费用。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综合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二)建立实绩考核制度。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年底写出考察管理工作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对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凡经考核连续两年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调出拔尖人才管理范围,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有关待遇。

(三)建立组织部门及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拔尖人才的培训教育。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其进步。每两年至少轮训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五天。

(五)重视发挥拔尖人才的作用。定期组织拔尖人才开展科研攻关和送科技下乡等活动,鼓励他们多出、快出优秀成果,加快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四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理以及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拔尖人才调出本市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并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六条**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直接列入**市拔尖人才管理范围,但不重复享受**市拔尖人才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可作参考。

第十八条对扶持和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发挥作用者予以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发放的津贴,四年内取消其拔尖人才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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