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存在的问题_施工企业存在的困难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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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存在的问题

检查 户,查补税款 万元。

一、所得税管理问题

个人所得税方面:法人机构在我县境内的,未推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建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几乎为空白;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承包人员未征收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外来施工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严,设立分公司的基本未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不能正确理解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在我县境内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仍凭企业提供的外经证,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县境内的项目部、指挥部、工程段,未严格执行按工程收入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外地项目管理不到位,超过开外经证时预缴税款部分的收入,未认真履行法人机构所在地课税规定。

二、营业税管理问题

(一)“甲供材’管理仍需加强

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招投标等费用,建筑项目中“甲供材”越来越普遍,传统、粗放的“以票管税”,面对日益增多的“甲供材”税收征管,暴露出许多问题,市局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并开展了“甲供材”税收征管专项检查。但从我们今年对建筑企业的检查情况来看,一是部分企业对“甲供材”领、用、存不及时按核算,自查流于形式;二是不能准确掌握“甲供材”、甲供设备、混合销售行为涉税政策,自查多报或少报应缴税款;三是受房开企业指使虚开或重复开具“甲供材”发票,蚕食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基,也为房开企业投资者偷、逃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方便。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得不到严格遵守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建安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无预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市地税局2011年3月7日,在办公平台《关于开展建安业营业税(暨“甲供材料”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稽查阶段工作的通知》中,也进一步强调了建筑企业项目完工备案(应税行为完成),即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我们多年来的“以票管税”,以发票开具时间代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限期推迟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使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工程款抵债或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款项结算行为,更有机会少缴或不缴税款。检查中,企业将以前经税务机关默许的习惯性做法当成政策规定,对已完工未取得工程款及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抵触很大,执行中征纳双方矛盾较大。

三、挂靠经营问题

四、发票问题

(一)借用发票

(二)跨地区使用发票

(三)以引税为目的的财政返还,导致税负,使发票转向低税负地区代开、虚开。

四、项目管理不到位

外地项目

仍然是开票时缴税、抵债,不付款,转引税款,2009中操作混乱:一户多个微机编码、发票开具、网络票不给用,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

对策

委托代征问题

一、正确实施项目管理

二、所得税政策

三、规范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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