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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2011年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连云港市2011年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连云港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规范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现就做好本市2011年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招生一律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小学一律不得以“幼小对接”为理由拒收施教区内学生,初中一律不得用小学毕业成绩择优录取学生。
(二)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原则上实行就近划片招生,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全面分析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民众意见,遵循适龄儿童少年的常住户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指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产权证的住所)三者相一致的原则,视情合理划定或调整施教区,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平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均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流入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留守儿童少年入学要妥善安排,建立入学档案,确保留守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三残”儿童少年可以随班就读,也可以-1-
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
二、工作职责
(四)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招生工作,根据城镇教育布局和城乡学龄人口的变化,对本市义务教育发展做出整体规划。
(五)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招生工作。根据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免试就近公平的原则,划定或调整施教区,制订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报县区政府批准和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六)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规模和规定的班容量自主招生。在确保3-5周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公办省优质幼儿园2011年启动0-3周岁婴幼儿入园工作,可设立托班、亲子班,或专设0-3早教机构。具体方案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实施方案由各学校制订,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原有改制公办民助学校经清理整顿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无特殊情况也实行就近划片招生,县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面向县城以外乡镇招生。
(八)凡获办学许可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改制学校规范为民办学校),应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招生计划和呈报招生录取方案,其招生计划和录取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招生。不具备办学许可资质,或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没有经过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擅自招生。
(九)城区(含县城)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从严控制班额,小学、初中每班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进行小班化教学试点,小学每班不超过3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40人。
(十)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学龄前儿童招生工作,要提高小班幼儿的入园率,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确保达95%以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建立“控辍”工作机制,提高“控辍”工作成效,按照“一个不能少”的普及要求,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
三、招生办法
(十一)幼儿园招生,每年5月至6月为全市幼儿园摸底登记时段,7月至8月是幼儿园入园报名阶段,具体日期由各县区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确定,并逐渐形成制度。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须严格按年龄分班并控制班额,班额最多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人。
(十二)小班招收3-4周岁的幼儿,中班招收4-5周岁的幼儿,大班招收5-6周岁的幼儿。幼儿入园报名时,家长需携带户籍证明、计划免疫卡、入园检查健康证等证件就近到幼儿园登记、报名。
(十三)小学招生实行预报名的招生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小学要提前对辖区或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采集,尤其要将留守儿童、没有接受过学前教育的适龄儿童和“三残”儿童登记在内。招生学校要将适龄儿童入学名单公布到村组或社区,请村组(社区)干部和村民(居民)帮助学校核对。凡有遗漏的,立即补齐。在此基础上,提前发放小学入学通知书,便于适龄儿童做好入
学准备。
(十四)小学一年级入学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即2005年8月31日(含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今年“一个不能少”地依法入学。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幼儿园家园联系册到所在施教区内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十五)年满六周岁无故不按时入学的,由其所在的村委会、乡镇政府(社区)会同学校,采取有力措施强制入学。凡适龄儿童无故没有依法入学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社区)共同追究学校或家长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十六)初中招生实行无缝对接的招生制度。小学毕业生应“一个不少”地升入初中学习。初中校长是做好“小升初”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专人深入施教区各小学了解毕业生及毕业生家庭情况,对照名单,核准人数,对可能辍学者,要提前采取帮扶措施。小学校长是做好“小升初”招生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要组织专人及时报送本校的毕业生名册,必须将小学毕业生全部送初中报到后才算完成教育任务。
城区(含县城)初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家庭住址和初中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派遣生源。各初中根据应接收的新生名册和《连云港市小学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提前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确保名册上学生“一个不少”地进入初中就读。
农村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招生,中心小学将本乡镇小学毕业生名册和《连云港市小学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在规定时间送达对接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初中学校根据小学毕业生名册核准人
数,提前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
本市户籍学生小学升入初中报名时,需携带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小学毕业证书、素质报告手册等到所在施教区内的初中办理入学手续。
(十七)在本市小学借读(外省、市、县区户口)的毕业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升学。确需在借读小学所在地升入初中的,可在原借读小学办理升学报名手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关初中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入学待遇。
在外省市、外县区借读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升学的,于7月6日至15日到户口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基(中、初)教科(股)报名,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入学。
户口不在本市的驻连机构人员子女,需在本市接受小学教育的,由居住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
(十八)凡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若到流入地城区(县城)公办中小学就读,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每年7月5日-16日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基(中、初)教科(股)申请就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中小学的布局状况统筹安排入学。若到流入地乡镇公办中小学就读,直接向就读学校申请,学校不得拒收。报名时,需携带户口簿、公安机关签发并采集录入信息的有效暂住证、与暂住证住址相符的合法租房契约、劳动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或承包合同、或营业执照、或近期税票)、小学毕业证书、素质报告手册等材料办理入学手续。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
(十九)凡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引进人才、在连投资者的适
龄子女,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对引进人才和参加我市经济建设的外地驻连机构及生产经营者子女入学实行优惠办法的通知》(连教[2002]39号)文件精神,在享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条件为引进的博士、正高以上职称者或在我市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革命烈士子女、驻连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优先安排入学。
四、保障机制
(二十)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成立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周密制订招生工作方案,于6月25日前在履行各项工作程序后公布,确保招生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强化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的责任追究。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确保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二十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二十三)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于9月15前将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及新生报到注册初步统计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于9月30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电脑并提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