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危险源备案存在问题简述_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
关于重大危险源备案存在问题简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
第一采气厂关于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存在问题汇报
安全环保处:
为了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第一采气厂属地陕西省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榆政安监发〔2012〕53号),《通知》要求对全市重大危险源及应急预案进行全面的普查,到9月30日前,完成全市重大危险源及应急预案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第一采气厂2011年3月份委托陕西省安全科学技术中心开展现状评价工作,此次评价对第一采气厂8个作业区,3个净化厂的生产设施、公用工程及相关安全管理进行评价,在“第三章 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中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划分,辨识的结果是第一采气厂构成重大危险源2类,即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具体如下表:
此次评价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按《通知》要求,我厂于2012年9月份对在榆林市辖区内的6条干线及第一净化厂的6类36台压力容器列入上报,目前在申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向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备案资料时,靖边县安监局传达榆林市安监局要求需要对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级,按评级要求逐级上报,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第二章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故上述要求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不符。
二是参比标准不一,榆林市安监局《通知》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陕安委办发
【2005】59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则是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和经营单位,后者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存储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然而,第一采气厂从事天然气开采属非煤矿山,依据标准选择困难。
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不一,《规定》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共分为四级;《办法》分级则是依据《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按照重大危险源种类和能量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四级。
四是压力管道作为重大危险源分级困难,无论是执行《规定》分级标准还是《办法》依据《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中能量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严重程度分级执行困难。
五是2011年,我厂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备案且在市、县安监局均备案,但靖边县安监局要求我厂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并在榆林市安监局、靖边县安监局进行评审备案。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