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_贵州省安全生产标准化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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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和相关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1-

(JGJ/T7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等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进行检查评分、评价,促进建筑施工企业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五条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安全标准化考核,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其他在省工商局或贵阳市工商局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施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核。

第六条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考核、提出申请、考核受理、现场核查、项目抽查、考核评分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我考核,形成自我考核评价

报告。

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考核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申请表》1份(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查,留存复印件)。

(三)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年度自我考核的评价报告。

(四)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六)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3),以及企业近一年内对本企业所有在建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七)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本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提交数量不少于企业在建项目总数的20%。

无在建项目的企业不提供

(六)、(七)项资料。

第八条安全标准化考核主管部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标准化考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九条安全标准化考核主管部门应当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审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核查等形式对企业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抽查企业规定数量的在建项目。

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审小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企业在建项目,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抽查项目数量,按照特级施工企业不应少于8个;一级施工企业不少于5个;

二、三级以及不分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少于3个,企业在建项目少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应全数检查。

无在建项目的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视为缺项。有在建项目时,按前款执行。

其中主项资质为消防设施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的企业,视企业情况抽查在建项目。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在建项目抽查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并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考核评价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为“不合格”、“基本合格”或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应当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原则,限期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安全标准化考核或评价。

第十二条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审小组应当将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定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考核评审小组将考核评定为“合格”等级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认定为“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第十三条发现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企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考核评定结果,并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标准化考核有效期为3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标准化考核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原程序重新申请安全标准化考核。

第十五条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审小组应当对通过安全标准化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取消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合格”等级,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三)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因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或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因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在建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标准化考核。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将依法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或依据本行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对本行业施工企业予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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