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争议问题_***500_工程造价审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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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争议问题
——合同风险、条款的争议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经济利益,涉及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目前固定单价合同已被广泛使用,这种工程结算时,对于工程签证的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的工作经验谈一谈对工程签证结算审核的一些感想和体会。
案例背景
开发区某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扬州某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冲淤泥、土石方、河道两侧的护岸等。合同价124.6万元,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开工日期2006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06年4月15日。
本工程于2010年3月进行结算审计,送审金额为164.48万元,审定金额为118.89万元,核减金额为45.59万元,核减率为27.7%。
争议焦点
1、(2006)04号签证的处理;(签证内容:“由于本工程施工时河道两侧开发区工业厂房皆已形成,大型机械无法进入,现场场地紧张,土方无法堆放在现场,本工程土方改为人工作业,土方进行人工转运,运距500米。”)
2、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时按同等让利幅度执行”条款
问题分析
本工程为2006年4.18工程,当时因工期较紧、任务急,在招投标工作未完成情况下(施工单位还未报价),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补签施工合同,根据实际施工内容协议书中合同价款估算金额为124.6万元,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且现场条件、施工期间的各类政策性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为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即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同时又在补充条款中进一步约定固定单价的“价款结算方法:标底中有的项目按标底,标底中没有的按类似项目或承包方报价经确认后确定。结算时按同等让利幅度执行。”
一、(2006)04号签证的处理
签证内容:“由于本工程施工时河道两侧开发区工业厂房皆已形成,大型机械无法进入,现场场地紧张,土方无法堆放在现场,本工程土方改为人工作业,土方进行人工转运,运距500米。”
施工单位根据此项签证内容要求按实际施工情况调整标底清单单价,而建设单位认为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予调价,理由有三:
1、该项目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04号签证项目标底中有对应的清单项目:“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编码040101002001),根据合同补充条款 “价款结算方法:标底中有的项目按标底”,则挖方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标底清单单价。
2、本签证内容的起因是因现场条件的制约,造成现场施工方法与标底考虑有所不同,但合同专用条款中已约定“现场条件、施工期间的各类政策性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为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
范围”强调了现场条件是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该项目虽未最终形成投标报价,但甲乙双方依据现有标底所签订的合同应是双方确认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中既已明确执行标底单价,就应按合同执行。
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为达到设计标准而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全部费用,至于采用什么施工方法、措施手段由投标方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情况和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确定。据此说明,施工方法及其应考虑的风险因素也正是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何况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又再次强调了现场条件是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已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施工方案的选择(实际已经发生),故建设方认为合同价款(标底清单单价)不应调整。
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时按同等让利幅度执行”条款
该工程虽有标底但因招投标工作在实施时未严格执行,合同也为补签,没有任何合同价款的来源依据而无法测算让利幅度。
结论与启示
经过上述分析和说明,结合相关惯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单位在相互交换意见后,三方的意见基本达成一致:(1)、2006(04)号签证按标底清单单价,不调整;(2)、结算让利幅度确定为2%。
工程签证审核是建筑产品在结算审核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工程结算中,只有重视并加强现场签证的审核,才能有效地控制建
筑产品的工程造价,才能体现工程结算审核人员的技术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