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资料_烟台市楼盘资料汇总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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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烟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烟台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在市中心区开展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目的

开展此次申报登记工作,是为全面掌握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等工作提供直接依据。本年度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及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均为本次申报登记入库并符合相应保障政策标准的家庭。

二、申报登记时间

2011年 5月5日—2011年5月18日。

三、申报对象范围

本次申报登记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

(一)申报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报人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积小于15平方米;

(三)申报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申报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以上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申报人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另行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否则不纳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范围。

四、申报登记方式

凡符合上述申报登记条件的家庭,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相关资料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本年度不再进行申报登记受理。申报登记的具体工作规程请登陆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查询或到受理单位领取政策解答查询。

五、咨询电话

市住房保障中心:6615085 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6244732 芝罘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6608735 芝罘区民政局:6232228 莱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6890159 莱山区民政局:6718732 特此公告

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 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政策解答

问:本次申报登记工作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申报登记是为全面掌握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提供直接依据。

根据《烟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烟台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申报登记是申请住房保障的第一道程序,只有办理了申报登记、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经本次申报登记入库的家庭不具有申请上述住房保障的资格。

问: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答:我市于2008年建立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只要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均可参加申报登记,待申请时再根据不同的保障类型进行收入核定。2010年底市民政局等13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烟民〔2010〕85号),确定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进一步明确结合申报登记工作统一进行收入认定。为此,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所有申报家庭均要同时申请低收入认定。

问:本次申报登记的对象是哪些家庭?

答:本次申报登记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

1、申报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2、申报人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积小于15平方米;

3、申报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申报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以上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申报人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否则不纳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

问:到哪里办理申报登记?

答: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应指导申报登记家庭如实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并根据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详细告之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城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领取《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进行重复认定。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另行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如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与原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化的,需领取并填写《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资料变更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问: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逾期可以补办吗?

答: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明年可以继续申请。

问:本人今年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符合,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后就永远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各项待遇了吗?

答: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有效期只是一年。以后每年经申请、核对机构复核、复核通过的家庭可继续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各项待遇。复核相对初次申请就比较简单了。

问:家庭收入要调查哪些内容?

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1、工薪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补贴、奖金收入以及兼职收入和其他劳动所得。

2、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个体、民营业主扣除经营、生产税费后所获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赡养费、抚(扶)养费、遗属补贴、研究生生活补助、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其他应纳入转移性收入的各种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区(县、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部队发放的转业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

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烟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具体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

问: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认定期间是哪一段?

答:家庭收入的认定期间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

问:我是一名城市低保对象,还需要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吗?

答:城市低保对象可以直接确认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要进行重复认定。

问:我到街道办事处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带哪些材料、证明?

答:必需要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出示身份证原件);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核对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参考要件:家庭成员有残疾的,需出具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具人保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家庭成员有失业的,提供失业证,领取失业金的出具领取失业金证明;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和病历证明;家庭成员有个体工商业者的,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工商局);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提供劳模证明(总工会);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提供优抚证明(民政部门); 核对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所有必需要件和参考要件均要提供复印件。

问:我提供了上述材料后,所有手续都办完了吗,只需要等待认定了吗?

答:提供上述材料后,居委会要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家庭收入情况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要在居委会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配合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届时申请人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问:我和老伴都80多岁了没有收入,像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 答:在法定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没有任何收入,但有子女的,其子女的赡养费应计入法定被赡养人(父母)的收入。

问:赡养费、抚(扶)养费怎么计算到法定被赡养、被抚(扶)养人的收入?

答:赡养费(每人每月):(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赡养人子女家庭人口÷被赡养人数;扶(抚)养费:按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为城市低保家庭的,不计算扶(抚)养费用;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问:需要承担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关系人有哪些?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5、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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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民〔2010〕85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民〔2009〕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烟台台市市民公

政安

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局 烟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山东省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烟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低收入家庭 细则 通知

烟台市民政局 2010年12月14日印发

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区(县、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批等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区(县、市)以上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持有烟台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经申请被批准后,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 城市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的认定。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5、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其他挂户人员,不能视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补贴、奖金收入以及兼职收入和其他劳动所得。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民营业主扣除经营、生产税费后所获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售、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职)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借贷收入。主要是指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款、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资本投资和其它借贷收入等。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区(县、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部队发放的转业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各类收入的认定方法:

(一)工薪收入以工资、补贴等发放签收单或银行存折(卡)等收入领取凭证认定;无上述凭证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个人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二)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民营业者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三)对财产性收入的审核确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2.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四)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离退休(职)金。凭本人离退休(职)金领取存折(卡)予以认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职工失业保险手册》予以认定; 3.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4.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5.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6.赡养费和抚(扶)养费。

①有判决、裁决或协议的,按照判决、裁决或协议数额计算;超过判决、裁决或协议数额的,按实际支付数额计算。未落实的判决、裁决或协议,经当事人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后,可按实际执行数额计算。

②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每人每月):(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赡养人子女家庭人口÷被赡养人数;扶(抚)养费:按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为城市低保家庭的,不计算扶(抚)养费用;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7.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支取凭证予以认定;

8.接受馈赠收入。申请人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9.继承收入。申请人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五)对借贷收入,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房产、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由金融、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和证券机构等单位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自谋职业收入,可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劳动、物价、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邀请部分个体业户,制定本区(县、市)自谋职业行业收入的评估标准。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应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并随行业、区域、地段、季节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用来作为对缺乏有效证明收入的计算最低标准,若申报收入超过评估标准,则按申报收入计算。在区(县、市)未制定评估标准的情况下,可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外出工作人员收入评估标准:跨国输出劳务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按不少于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在省外和省内其他地市工作的人员,月收入按不少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户籍所在地标准的,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

(二)本市范围内部分经营性行业收入评估标准:

1.自办企业或有固定场所(厂房、门头房、大型卖场内部台柜)从事经营活动的,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3倍计算;雇佣帮工的,每雇1人增加1倍最低工资标准。2.在集贸市场、交通路口或社区从事固定摊位经营的,每个摊位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3.在早市、夜市摆设固定摊位的,每个摊位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从事家政服务、水电安装、建筑装修、三轮车送货的人员,每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从事钟点工、零散工的人员,每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

以上收入评估标准可根据从业人员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适当下调10-30%,其中,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可按评估标准的50%计算收入。

(三)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劳力居民,按每个劳力不少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月人均收入;大部分以上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计算收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人均收入标准(50%-10%)范围内合理计算收入。

(四)男18-55周岁、女18-4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无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部分劳动能力因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核查家庭实际收入,本人又无法出具收入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或家庭前3个月家庭水电煤气电话等日常支出费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评估,合理评估计算其收入。

第十三条 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方式:

(一)依靠家庭供养的普通中、高等(含高职)学校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成员。

(二)由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组成的混和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城市居民家庭,统一计算收入。

(三)有整套闲置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12元的标准计算收入;为增加收入将现有住房出租,租住其他房屋的,租金差额计入家庭收入。

(四)拥有或使用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除外)的,按每月使用维护费用汽车不低于1000元、摩托车不低于200元、电动车和其他助力车不低于100元计算收入。

(五)饲养观赏性宠物的,按饲养费用大型犬每条每月不低于200元、其他宠物每月不低于50元计算收入。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或出国留学的,按实际择校和留学费用计算收入。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结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他救助时,应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其中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低收入家庭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认定家庭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状况证明和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最近6个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群众无异议的,将审查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群众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认定标准及不符合的原因。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四)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认定。审批时限为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认定手续。对不予批准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告知到本人。

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核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被委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授权,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凭书面授权书和单位介绍信,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十九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认定证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证明材料直接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交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诉,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及时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

区(县、市)民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与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烟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产业园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参照制定当地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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