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_岗位责任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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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持政令畅通,促进公司各工作部门及人员依法、公正、高效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工作部门及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给公司和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等行为,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岗位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工作作风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分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解聘。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二章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五条 责任追究分为三个等级,情节较轻的可定为1级;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位2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位3级。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1)对公司的决策、决议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视情节定位2、3级责任;
(2)履行责任不到位、不作为、玩忽职守或有明显越权行为的,视情节定为2、3级责任;
(3)对本部门或本岗位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不及时汇报、请示的,视情节定位2、3级责任;
(4)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的,视情节定位1、2、3级责任;
(5)对本职工作或与其他部门、岗位协作的相关工作,敷衍推诿,回避问题的,视情节定位1、2、3级责任;
(6)不重视业务学习和提高,不熟悉与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流程,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定为1、2、3级责任;
(7)粗疏大意,影响工作效果,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定为1、2级责任;
(8)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定为1、2、3级责任;(9)因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作,一般工作延误2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1个工作日的定为1级;一般工作延误3~5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2个工作日的定为2级;一般工作延误6~8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3个工作日的定为3级;
(10)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浪费,价值300元以内定为1级;价值300~1000元定为2级;价值1000元以上定为3级;
(11)不安规定要求,造成文件、资料、档案(含电子文档)遗失的,视情节定位1、2级责任;
(12)不接受合理意见或建议,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定为1、2、3级责任;
(13)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擅离职守的,视情节定为1、2级责任;(14)应当立即办理而故意不办理的,定为1级责任;
(15)应当给予答复而故意不予答复或答复不完整、不准确的,定位1级责任;(16)工作态度蛮横或有意刁难的,定为1级责任;
(17)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聊天、玩游戏、查看股市行情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行为的,定为1级责任;
(18)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有其他造成工作过失等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第七条 对岗位责任的处理:
(1)属于1级责任的,对责任人予以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属于2级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可给予记大过至降职处分;
(3)属于3级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引咎辞职、解聘处理,并可给予撤职以上的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触犯国家有关法纪法规的,交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4)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实行领导问责制,岗位责任人、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被追究2级以上责任或部门负责人被追究3级责任的,应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2)诬陷、诬告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一年内被追究2次以上(不含2次)责任的;(4)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1)主动退赔或挽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损失的;(2)采取有力措施,阻止不良后果的;(3)其他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方法实施:
(1)责任追究工作在公司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属于稳定、安全等方面的责任,由公司领导和部门联合查处;
(2)公司领导的责任有公司理事会查究;各工组部门、及主管以上领导干部的责任由公司领导小组予以调查和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以下工作人员的1级责任由本部门追究,并将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级以上责任按第(1)款之规定,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3)部门不按规定处理的或处理不当的,公司可直接处理或变更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部门或责任人意见;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