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_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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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
1、镇政府按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可分批次)逐级上报“农转用”审批件。
2、农村村民在批准的农转用范围内向建房用地所在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书面用地申请。与人调换土地或付补偿费取得建房用地的,还需提交双方的调换或补偿合同原件,并在申请书上写清楚土地的来源情况。
3、申请书需经本村民小组80%以上的村民或代表同意,并由村民小组长签章同意,然后将申请书送村委会审核。
4、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送交国土所。
5、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还须先由村镇建设部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国土所按计划和一户一宅等有关规定审核可否用地。
7、可上报审批的用户发给“私人建房用地报批表”,并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国土所送国土局审核,送县时可由国土所预收税费。
8、国土局会审同意后送县政府批准,再由国土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9、凭《建设用地批准书》送镇村建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国土所人员会同村镇办人员放线。
10、房屋基本建成后,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申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八不批”
1、未经国土员实地调查的不批;
2、出租、出卖房屋后,申请建房的不批;
3、住房宽裕,贪图风水另选地址建房的不批;
4、有山可依,要占耕地、水田的不批;
5、建房地与他人有纠纷未处理好的不批;
6、影响城建、交通、水利设施等的不批;
7、镇报的审批表(包括附件)不完善、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的不批;
8、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不批。
申领个人《集体土地使用证》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表填写并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1987年以前审批的,1987年非农用地清理时又未换证得,持原大队或公社审批资料或村委会证明。
3、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二、资料齐全的由镇国土所派员到实地调查,丈量,绘制宗地图并要由四邻签名认可权属界限。
三、凡直系亲属申请更名登记的,由其受益人写书面申请,家庭主要成员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经国土所审查合格后,由镇政府初审并报县国土局审核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〇〇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