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_上海标准化菜场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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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

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每年定期研究。

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明确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产权委托所在区(县)国资公司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

第六条

(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

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

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3.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4-14 浏览次数: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规范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职责

第二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作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确保追溯系统正常有序运行。

第三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安装食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标准化菜市场版(以下简称为“追溯系统”),配备电脑、读卡器、触摸屏、网络等硬件设备,安装宽带,并能够通过互联网与上海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网(以下简称“食安网”)相联。

第四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与销售猪肉、牛肉、蔬菜、水产、粮食等商品(以下简称“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暂不包括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农民,下同)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将追溯系统使用要求相关条款加入合同。及时、如实登录摊位经营者档案信息,督查摊位经营者追溯系统相关商品流通服务卡(以下简称为“IC卡”)的办理,无卡不得经营。

第五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追溯系统相关商品交易确认单和IC卡使用情况的监管。摊位经营者不能做到卡、单、货同行的,菜市场管理者应拒绝货物进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农民应逐步做到货物进场提供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证明,逐步扩大可追溯比例。

第六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督促摊位经营者正确使用、保管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了解销售凭证打印情况,保证网络、触摸屏等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整改。

第七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运用电子滚动屏幕、张贴宣传告示图样、广播宣传等手段向消费者宣传追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追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追溯系统管理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技能,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建立追溯系统运行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落实措施,严格执行。

第十条 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使用流程

1、商品进场前,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追溯系统相关商品与商品交易确认单进行核对,卡、单、货核对相符后方可进入菜市场交易,同时负责将摊位经营者IC卡内的信息通过读卡器导入到追溯系统中,生成电子台帐,并将进货数据上传到食安网。

2、货物销售前,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将追溯码下传到各摊位经营者使用的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上。

3、当天交易结束后,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将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内的销售数据导入到追溯系统中,并将销售数据上传到食安网。

第三章 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职责

第十一条 摊位经营者应在市场内备案,并在相关进货批发市场办理IC卡,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销售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应持卡经营,正确使用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确保电子秤与追溯系统服务器联网,实现销售凭证打印和销售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销售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应用IC卡交易进货,确保进货信息录入IC卡。每天主动提交商品交易确认单和IC卡供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核对,确保商品信息录入菜市场追溯系统。

第十四条 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实行专人专用原则,责任到人。使用者应对设备完整和正常使用负责,做好设备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 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摊位经营者应依法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标准化菜市场的管理和有关监管部门检查。

第四章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各区县政府为实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加强对本区县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经营者对追溯系统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追溯系统的使用率。

第十七条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区县商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推动追溯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运行维护机制。

1、建立运行维护队伍。从建立追溯系统长效管理机制出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建立统一的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维护专业队伍,确保追溯系统有效运行。

2、落实运行维护资金。追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包括:设备维修,网络、软件升级,电信宽带,打印单据和纸张等管理和使用不当产生的相应责任和费用。

第十九条 加强检查指导和培训工作。各区县商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承担起对标准化菜市场的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检查指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案例。对于追溯系统使用者,应组织专门培训,采用经培训获得合格证书上岗等办法,加强使用者责任感和操作技能。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号)明确市政府实事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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