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划拨用地办理程序_行政划拨用地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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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规划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

规划范围内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居民点内的用地。

(一)办理划拨用地分三种类型

1、市镇村行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行政用地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居委会办公、生活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是指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影剧院、图书馆、殡仪馆等非经营性项目用地。

2、村办企业用地

村办企业用地项目只能使用本村的集体土地,本村的集体土地在不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可以联营合作或参股兴办企业。

3、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本村集体土地,而且要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和不超过规定的面积申请用地。城镇居民不允许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只能通过居委会集中申请建设住宅楼或购置商品房。

城镇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居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安排单家独户的住宅用地,应由拆 迁单位申请建设住宅楼或购置商品房来安置。

掌握一户一宅原则的具体情况由国土所负责调查,核实和鉴定。

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省的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

分四个步骤办理:

第一步,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农地的,首先要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具体方法按规划科要求进行。不需办理农地转用的,直接办理申请用地;

第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体方法按规划科的要求进行;

第三步,正式申报用地。申报用地按窗口办文的要求,由国土所向市国土局的办文窗口办理。

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国土局印制);

2、立项批准文件(市计委立项批文、市政府批准文件、市外经委立项批文);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如规划局规划用地面积与国土局审定的用地面积不一致,以国土局审定的面积为准);

5、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安全防火等);

6、村民代表意见书(村民大会会议记录或五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名的意见);

7、数字化地形图(比例1:1000,划出用地位置红线,标出用地界线转角坐标)。国土所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调查表(市国土局印制);

2、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1:1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项目用地界线、面积和土地权属);

3、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只打印用地位置的部分,划出用地界线,标出转角坐标,用地面积小的可放大图纸)。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至少有一份为原件。原件报国土局,复印件留国土所。涉及征地需报省的文字材料一式五份,图纸一式四份。

村民申请住宅用地要提交以如下材料:

1、住宅用地申请表(国土局印制);

2、用地预审报告;

3、村民代表意见书;

4、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国土所提供如下材料:

1、住宅用地情况调查表(国土局印制);

2、用地位置放桩坐标图。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原件报国土局,复印件留国土所。市镇行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手续,统一收取和支付征地费用,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再划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或转让土地合同。

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其他村集体土地的,参照征地补偿的方法办理土地权属转移手续。

第四步,缴费办文。

建设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局办文窗口通知国土所在规定期限缴交各种税费,领取用地批文。

缴费项目:

1、土地补偿费;

2、土地管理费;

3、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

4、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5、征地拆迁费(涉及征地的)。

办文项目:

1、《建设用地批复》;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范围外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居民点以外的用地。

(一)办理划拨用地分两种类型。

1、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2、村镇特殊项目用地,如必要的交通、水利、电力、殡仪馆等。

规划范围外的用地控制是严格的,这类用地必须报省批准,占用农田保护区的还要报国务院批准,故一般情况下不予办理。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报

分五步办理:

第一步,办理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具体方法按规划科的要求进行)

第二步,申报用地; 申报方法按窗口办文的要求,由国土所统一向市国土局的窗口办理。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立项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设计批准文件;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6、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安全防火、铁路等),如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资源部要求暂按原国家土地局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我局要求按数字化地籍测量制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8、功能分区用地说明;

9、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方案的意见。

国土所提供的材料:

1、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需在1:1万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注明项目用地界线、面积、权属等);

2、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划出用地界线,标出转角坐标)。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图件一式四份),需报国务院的一式十五份(图件一式六份),所有材料至少应有一份为原件。

第三步,由用地科对用地项目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由规划科编制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由用地科编制征地方案,供地方案,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省国土厅审批。第四步,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由用地科组织实施:

1、代表市政府公告征地方案;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拆迁方案;

4、以国土局名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拆迁方案并听取群众意见;

5、报市政府批准;

6、报有关部门核减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

第五步,缴费、办文、交地

(一)收缴以下税费:

1、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费;

2、征地管理费;

3、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4、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林地、由林业部门收);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蔬菜生产基地);

6、不可预见费。

(二)需支付如下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或村民)

1、征用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三)办文项目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交接用地。

四.市、镇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

(一)市、镇工业园区用地,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市镇工业园区大多数是占用农用土地,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工业园区占用的土地基本上是属村集体土地,必须要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才能安排使用。

3、市、镇的工业园区的土地如果不是市、镇两级政府自己使用,而是安排给国内外企业使用,这些企业不能无偿划拨用地,只能办理有偿出让用地。

(二)具体安排项目用地时按如下步骤办理:

1、涉及占用农田的,按规划科的要求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2、按规划科的要求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3、正式申请用地时,先由窗口转用地科按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如属政府自己用地的,就由用地科直接批准划拨使用;如属其他企业用地的,则转出让科办理出让手续;如属经营性项目用地,则转市土地交易中心招标拍卖。

(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按上述相关的材料要求办理。

(四)项目用地经营收费,属划拨用地按划拨用地收费办理;属出让用地的按出让用地收费办理。

五、用地指标的应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包括新占用农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确定是否属农用土地或未利用土地的依据是以土地利用现状标定的地类为准。

(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市政府下达给各镇计划执行,各镇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时按市下达的年度新增用地指标计划申请用地,一旦指标用完,原则上不再安排建设用地。

(三)安排具体建设项目时要选择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占地小的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项目用地限额指标审定用地面积。

(四)国家和省安排在我市的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另行安排,不占镇的指标;但由镇引进的外省市项目,用地指标归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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