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管理办法_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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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实《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在校学生总数的9%左右,其中享受一等助学金的人数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左右,享受二等助学金的人数占在校学生总数的6%左右,具体名额以每年9月北京市教委下达的指标为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北京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5.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在前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方法: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综合认定。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由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内容包括学生家庭人口、经济收入来源、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等;
2.班主任和同学反映的该生在校生活支出情况; 3.学生在校助学贷款等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期间学校启动本年度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2.评定工作启动后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3.由提出书面申请的学生所在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核实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后,向本学院报推荐名单;
4.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初审名单并上报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5.校评审委员会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评选出我校获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名单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6.将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北京市教委。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全年按10个月计,每月中下旬通过学校指定的银行借记卡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报表编制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准确的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按月完成规定时间的义务劳动。享受一等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须完成40小时的义务劳动,享受二等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须完成20小时的义务劳动。第十三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助学金: 1.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2.在享受资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3.未将助学金用于学习、生活费用的补充而肆意挥霍者;
4.拒不参加学校组织各项公益活动或不能按时完成规定时间的义务劳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特困生补助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