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出生补录入户审批表_补录户口审批表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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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出生补录入户审批表

派出所年月日

历年出生补录入户补录依据材料说明

1、历年出生人员补录指非适龄儿童(即6周岁以下,部分农村地区可况适当调整至10周岁以下)的出生入户。当年出生的计划内新生婴儿不列入呈批范围。

2、历年出生补报的计划内(已获得准予生育证明)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准予出生证明”、“一胎(再生一胎)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父母双方户籍材料报批,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在外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入户证明。

3、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收养证》、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收养人书面申请书。

4、历年出生补报的计划外(未获得准予出生证明的)出生婴儿入户,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社会抚养征收发票计生部门证明材料”、“临川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认定书”(金巢区除外)、结婚证、父母双方户籍材料,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在外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入户证明。

5、非婚生子女的入户需提供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县(乡)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需要开展入户调查的,派出所应认真做好访问笔录材料,并由派出所形成调查报告后方可报批。

6、中国公民在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的,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7、历年出生补录入户的其他情况,派出所应本着“服务群众”的前提,指导群众补齐证据材料。需要开展入户调查的,派出所应认真做好访问笔录材料,并由派出所形成调查报告后方可报批。

历年出生补录入户补录材料整理说明

总则:材料整理工作应本着“方便审批”的原则进行整理和装订,关键材料应装订在前,相关佐证续后,证据材料原则上应使用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复印属实”章、责任民警签名。历年出生补录入户审批表原则上应使用A4纸打印稿。

材料整理顺序:

1、历年出生补录入户审批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准予出生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临川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认定书/计生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4、收(抱)养证明

5、结婚证

6、父母双方户籍材料

7、调查访问笔录

7、其他相关材料。

材料的装订和呈批:

材料的装订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独立装订”的原则,常住人口补录应与历年出生补录入户补录严格区分。呈批材料原则上由派出所民警负责递送。呈批材料应建立目录索引,并在呈批之前通过FTP上传至指定文件夹以便于材料的管理,文件统一命名为“XX派出所出生补录2009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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