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办法_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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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生管理和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师大委发[2005]80号)等文件精神,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学校在广大学生中开展大学生“自强之星”的评选活动。
第二条 针对当代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学生中组织开展大学生“自强之星”的评选,旨在学生中倡导奋发向上、勇于拼搏的人生态度,培养学生健全、完善的人格修养,使学生自觉选择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他们树立自强、自信、自立、拼搏向上、乐观进取的学习榜样,使之成为引导大学生全面成才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三条 通过每年度“自强之星”的评选,使广大学生养成向身边的“自强之星”学习,努力把自己锤炼成“自强之星”,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通过树立典型、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充实并提升我校的大学文化内涵,特制定本办法。
二、“自强”的基本含义
第四条 “自强”是指有积极的理想追求,在学习、生活的过程中经历挫折甚至苦难,仍能保持锲而不舍、勇往直前的精神,通过具体行动战胜挫折,有感动他人、值得他人学习的自强事迹,有一定的标志性成绩。
“自强”可以表现为:
1、本人家庭有特殊困难情形,通过个人努力克服家庭特殊困难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2、本人身体有重大疾病或残疾,通过个人努力战胜身体上带来的病痛,坚持学业,勇敢地面对生活;
3、无家庭贫困状况或本人身体健康,但为了自己的理想、追求,能克服常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学习生活的道路上,信念坚定,学习刻苦努力,在挫折面前愈挫愈勇,有着使人感动、感叹、可敬、可学的事迹;
4、有着勇于挑战自我、超越自我、完善自我、努力实现自我的精神和感人事迹;
5、其他能够体现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精神的行为。
三、自强之星的入选条件
第五条 推选自强之星的基本条件
1、具有沈阳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在校连续学习生活至少半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乐观向上;
3、具有并表现出本办法第四条内容的情形;
4、学期或学年综合排名、学分绩点等达到班级的前50%;
5、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一般不连选连任;
6、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自强之星的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选拔”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自强之星的评选采取学生申报、学院推荐“自强之星”候选人,学校组织评审,最终产生学校自强之星。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学院推选阶段——产生各学院“自强之星”候选人 由学生自主报名或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班级团支部或班委会进行推选。辅导员、学生代表对申报者进行评议,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人数同意,并出具学院推荐意见书(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原则上,每个学院推荐候选人不少于2人,多者不限。
申报者本人要填写沈阳师范大学“自强之星”申报表,并提交事迹材料,学院要有比较详实的推荐意见。
2、学校评选阶段——产生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 初审:由承办单位组织进行候选人事迹材料的审核;
复赛:由学生本人制作幻灯片,并通过演讲的方式,经评委审核,推选进入决赛的20名学生;评委由校级学生组织、各个学院学生会、团委的学生干部代表组成。
决赛:由各院负责特困生工作的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担任评委,评选出十名校级“自强之星”和十名校级“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
评选结果将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将最终确定为学校“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
3、总结表彰阶段暨举办自强之星事迹报告会
从获得表彰的十名校级“自强之星”和十名校级“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中,选出典型代表作事迹报告。
学校将通过校报、宣传栏、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等有关媒介发布自强之星推选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学生代表评议与专家组评选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校级“自强之星”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
五、宣传、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凡被评选为学校大学生“自强之星”及“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的学生,将授予沈阳师范大学“自强之星” 及“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他们的自强事迹将通过校内各种媒体和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如果省里继续开展相应的评选,将推荐参加“辽宁省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的推荐、评选活动。)
第十条 从被评选为大学生“自强之星”的学生中,遴选典型代表,在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时给全体新生作事迹报告。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