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地_建设用地和代征地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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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地的范畴

一、代征地的界定:

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用地。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建设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测量确定的建设用地土地面积(准确界限由土地供应图标明),共由两个部分组成:

1.代征地面积(即由建设项目业主随同其他建设用地一起办理征地手续,并由业主承担一应费用,但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无偿地交给城市公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作为公共建设用地的那部分土地称为代征地。对这部分土地,虽然是业主出资、业主征用,但是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业主,业主的土地证上面也不体现,其财产权归城建部门即政府所有。这部分土地的用途是规划已经确定的公共道路、活动场所、绿化及城市景观区的建设,紧邻项目建设用地。)

2.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在这部分土地内才可以建设项目需要的工程内容)。业主只对第二部分土地拥有财产权。

以上两部分其实是同一宗地不同用途的划分而已。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前,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确定(不然也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项目业主清楚知道自己征用的土地含有多少代征地、什么用途等等。

二、规范性文件中的代征地: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代征地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代征地中的“代征”,不仅包含着“代征用”,而且还包含着“代拆迁”。

三、产生原因:

代征地的由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提出用地申请,国家根据项目需要无偿划拨,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于往往有公共用地也同时需要征用,政府多采取以项目代征用的方式把这部分费用分摊在建设项目上。

许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鉴于征用城郊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较为分散、市政基础设施难以及时配套等实际情况,决定由建设单位自行修建出行的小路或规划绿地,以代征的费用适当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土地被征用的损失,同时确保总体规划中安排的市政道路用地和规划绿地、规划河道用地不被挪作他用。

四、地价款方面:

政府从建设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仅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括代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

而代征地取得费用指的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原用地单位的费用,是对原用地单位的一种补偿,并不是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国家)的费用。理论上二者存在如下关系:建设项目用地熟地价=政府收取的建设用地地价款+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费用+代征地征地拆迁费用。

五、相关新闻:

2010年1月7日,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19.85亿元的价格拿下2010年北京土地市场当年招拍挂第一单——丰台区黄土岗居住用地,折合楼面价每平方米8016元。据悉,地块位于丰台区黄土岗,建设用地面积99048.13平方米,代征地面积109580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247620.3平方米,属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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