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_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查询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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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

“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促进房地产市场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具体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市场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发布“黑名单”惩戒对象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共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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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虚假广告的;

5.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6.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捆绑收费的;

7.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或提供其他违规购房融资服务的;

8.对房屋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9.使用或者唆使协助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产权登记及交易备案,以规避限购政策、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或骗取贷款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

12.项目工程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被相关部门通报的;

(三)国家、福建省规定的其他应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第五条

“黑名单”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评价、法院判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动态监管、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认定“黑名单”主要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符合纳入情形的惩戒对象信息和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相关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纳入和移出“黑名单”日期等要素。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予以更正或者变更。记载“黑名单”管理的相关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条

“黑名单”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并发布,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拟纳入“黑名单”惩戒对象及其失信行为。在上报拟纳入“黑名单”惩戒对象之前,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期限、异议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告知拟惩戒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惩戒对象对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异议受理部门收到申辩材料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进行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拟惩戒对象。异议期间暂停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条 拟惩戒对象对纳入“黑名单”无异议的,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自异议受理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住建厅;有异议的,自受理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失信记录及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或备注生效日期。惩戒对象失信信息应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动态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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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4.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典当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5.限制失信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关注。

16.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7.作为惩戒对象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限制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1.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2.停止执行对惩戒对象投资等领域的优惠政策。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1.将惩戒对象信息上传至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和评定职称、资格和人事考核、提拔任用的参考。

2.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四)加强针对惩戒对象的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1.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2.约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加强惩戒对象预售资金监管。

4.发现惩戒对象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责任制,并将“黑名单”管理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承办人员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核实、发布及对纳入“黑名单”的惩戒对象管控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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