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设置原则_设置交通标志有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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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1.2条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如下:
• 一.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根据需
要可设置照明或采用反光、发光标志。
• 二.各种标志一般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割带上。
• 标志牌不得侵入道路建筑界限,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1.8~2.5m。
• 三.路侧式标志应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板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
度。指路或警告标志为0°~10°,禁令或指示标志为0°~15°。
四、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应超过
四种,标志内容不应矛盾、重复。
• 让路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等应单独设置
• 第15.1.3条各种标志的设置地点如下:
一、警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进入平面交叉之前,急弯,陡坡、反向曲线起终点、傍
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等危险地点前。
二、禁令标志应分别设置在限制车速、限制轴线、限制高度、限制宽度、禁止鸣笛、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
三、指示标志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类别,以及人行横
道,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
四、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30~50m处,指明方向、到达地点、距离。互通
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适当位置。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之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
• 第15.1.5条
• 交通标志形状、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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