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条件_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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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师德;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以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够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 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实际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五)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学历,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在全县范围内有影响,是县的骨干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教育教学论文、教研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
3.写出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省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市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
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以上,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小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三)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举办一次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一项以上。
(五)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六)独立开展课外活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年青教师。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担的公开课(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的、主动的、生动活泼的发展,尤其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学年相比或与其他班级相比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良好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健康活泼的个性,较强的求知欲望,身体素质明显增强。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附复印件);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显著,进行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一定成果,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成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五)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
(一)至
(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或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教研会议宣读(提供主办单位证明材料)论文1篇以上。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高级 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3.第一条“适用范围”:(1)**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
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教育中心或乡镇**文化技术学校;(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4)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