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电标杆单位管理办法_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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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电标杆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参与国家电网公司农电系统标杆单位建设,深化一流企业管理,加强河南省县供电电企业同业对标过程控制,提高对标过程中典型经验的实践、提炼、应用水平,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办法,全面提升农电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推荐上报2009年农电标杆单位及典型经验的通知》(农技„2009‟39号),标杆单位专业类别分为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线损管理、供电可靠性、无功电压、科技进步、优质服务7个类别,如国网公司标杆类别发生变化,本办法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对农电标杆单位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标杆单位申报、创建、推荐、评审、发布及奖励办法。
第二章标杆单位的申报
第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可申报国家电网公司综合标杆单位及专业标杆单位;河南省一流县供电企业可申报国家电网公司专业标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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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标杆单位的申报条件以《申报农电标杆单位基本条件》要求为准,满足基本条件方可申报。
第六条 国、省一流县供电企业应积极开展标杆创建工作,每个单位至少选择一个专业做为创建目标,上报省、市公司,为保证标杆质量,上报创建目标不得多于三个。
第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县级供电企业确定标杆创建项目,请市公司审核备案后,上报公司农电工作部,列入公司标杆单位创建计划。
第三章标杆单位建设
第八条 标杆单位创建周期为一年,创建单位要建立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预期目标的完成。
第九条 标杆单位的创建要遵循设定目标、制订方案、分步实施、总结改进的步骤,认真实施,通过创建过程,实现综合管理或某项专业工作的切实提升。
第十条 标杆单位创建过程中,要注重各个阶段原始数据的整理保存,标准制度的补充完善,工作流程的改进优化,指标数据的统计分析,形成包括文字、数据、报表、图像等多维度的过程记录,为总结、提炼典型经验积累原始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创建年度12月31日前,标杆创建单位完成当年工作目标,将创建总结、典型经验及相应的原始支撑资料报市公司农电部,同时确定下年度的标杆创建目标,一并报市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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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标杆单位的评审、推荐与发布
第十二条 下年度1月31日前,各市公司完成标杆申报单位的评审工作,按每个专业推荐第一名的原则,上报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十三条 公司农电工作部对市公司推荐上报标杆单位及典型经验组织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的前三名,推荐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参与国家电网公司农电系统标杆单位评审,所报典型经验经公司农电部整理后,在省内交流学习。
第五章典型经验
第十五条 典型经验是先进管理经验的总结与提炼,适用于县供电企业间的交流学习和参照应用,对提高县供电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十六条 典型经验坚持“优秀、真实、可推广、易于形成业务管理标准和规范”的原则,具有真实性、创新性、效益性及可推广性。
第十七条 典型经验是评价标杆单位建设质量的重要依据。申报标杆单位必须有相对应的典型经验,按照“典型经验撰写模板”的要求撰写,随申报标杆项目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典型经验可附本企业的典型案例,描述管理过程,— 6 —
说明操作方法,便于企业间学习借鉴。
第十九条 标杆单位的典型经验收录到河南省农电系统典型经验库,在全省予以发布,典型经验数量相对固定,每年对典型经验库进行优化更新。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农电综合及专业标杆单位的县供电企业,公司将发文予以表彰,各市公司应在县供电企业业绩考核办法中,制订相应的标杆单位奖励措施,激励县供电企业创先争优,推动各项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一条 创建标杆单位的管理与市公司农电工作评价、农电管理先进单位评比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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