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_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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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客运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直接反映城市客运交通水平的高低与出行方式选择的多样性,在树立城市形象、满足高层次的出行需求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驾驶员。
二、考核内容
客运出租车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包括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服务质量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营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评价指标为交通违章率、稽查违章率;
(二)运营服务: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等情况。评价指标为有责投诉率;
(三)加分项目: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
具体考核标准详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
核表》(附件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服务质量考核表》(附件2)。
三、考核办法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3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5分,按实际所得分数考核。
(二)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定期考核,每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
(三)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违章信息采集工作,市客运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租汽车投诉处理和加分项目信息采集工作,驾驶员直接报至公司的加分项由所属出租车公司负责统计、核实工作,并上报给客运管理办公室,客运管理科负责交通违章信息采集和汇总工作。
(四)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公告制度,由市运输管理处定期在相关媒体上通报、公布考核结果。
(五)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表
附件2: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服务质量考核表
注:按照车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