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资料_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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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临时用工的管理:
1、经批准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应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协议书》,临时工本人和用工单位各一份,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到区人事仲裁委员会(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科)签证。
2、用人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规定,对临时用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成绩作为本人待遇兑现和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3、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临时用工需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审批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满的自行解聘。对聘期内临时工的解聘,应依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聘:
⑴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
⑵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⑶ 违规操作给用工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单方面解聘,并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前 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
⑴ 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协议)确定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⑵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6、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7、用人单位和部门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应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说明终止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并提前十天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8、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即为用工单位和部门与临时人员用工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各单位和部门临时用工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进行调解或仲裁,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省、市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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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经费分学校行政经费支出和单位自筹经费支出两类。学校行政经费支付临时用工工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在聘用期间,学校和临时用
工人员双方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有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金额部分,由学校行政经费支出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按照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要求等进行分类,并根据学校财力、南昌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标准工资的变化,适时对临时用工工资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合同工资制。工资以月计算,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待遇。个别特殊岗位临时用工工资报学校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每月约定的工资(含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金额部分在内)不得低于当年南昌市最低标准工资。
第三十条 工资发放方式:人事处根据签订的临时用工聘用合同书核定临时用工工资,由财务处将上一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发放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根据对临时用工人员的考核发放给临时用工人员本人。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为临时用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工在因工负伤(经相关部门鉴定)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工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但不享受寒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自行制定工作考核和奖励制度,并设专人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对表现优秀者,用工单位可视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