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常见法律问题及维权途径_常见法律问题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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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高老师在某县一中任教长达25年,先后获市先进教师、特级教师等称号。1997年7月,因他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一气之下将其解聘。校长项某还托辞说:“因工作需要,学校决定不用你,这事我跟县教委说过几次了,你去教委吧!”高老师问项某为什么要解聘他,项某不耐烦地说:“没啥说的。”当天,高老师到县教委,县教委说:“一中是校长负责制,不用你,我们也没办法。”接着,高老师带着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诉。县委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后来,调查组形成初步意见: 高老师仍回一中上班,但必须“对过去有一个认识,对将来的工作有一个态度”。后一个由县纪委、县教委和该中学中层以上干部及高老师参加的特殊会议在一中举行。会议结束两天后,高老师回到一中找副校长说:“我来要工作了。”副校长没有给他安排工作,对他说:“项校长说你没有向他做检讨。”
案件分析
一、校长的行为侵犯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案例中高老师因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学校的乱收费问题,引起校长不满,校长便报复高老师而将其解聘。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是违法行为。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剥夺。我国《教师法》对此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据此规定,民主管理权的基本含义: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
二、学校解聘高老师不符合法律规定。
教师的受聘权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不经过法定程序和事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其作为教师的权利。学校虽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随意地、没有理由地解聘教师。
《劳动法》第25条、《教师法》第 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如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中高老师向有关部门如实地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这是正当行使权利,并没有妨碍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学校解聘高老师违反了《教师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