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量化记分考核办法_公共客运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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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服务质量,树立规范、文明、安全、优质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营秩序,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织金县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实行行政处罚和记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我县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日常违章行为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章经营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除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记分处罚。
第七条 对我县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运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运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有关情况;
(四)仪容仪表,车容车貌等情况。
第八条我县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予以记分、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记分情况可以处以停运培训、重新参加考试、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直至注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经营权证。
第九条我县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违章行为被查实进行记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出具记分告知书,告知被记分的事由和所记分值。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对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20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权。
(一)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次序的;
(二)无理上访、罢运、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刁难、辱骂、欺骗乘客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将车辆转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
(五)故意利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堵塞交通的;
(六)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的;
(七)参与非法运营的;
(八)拒绝完成抢险、救灾、外事等特殊任务,不服从管理部门调派参加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的;
(九)殴打乘客的;
(十)肇事逃逸的;
(十一)为非法运营车辆提供客源、或为过境长途客车充当掮客的;
(十二)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脏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三)用不正当手段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骗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相关证件的,或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向管理机构提供伪造。虚假证件的;
(十四)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负责主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10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计价器未按规定审验的;
(二)故意摘掉车牌或遮挡车牌的;
(三)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的;
(四)运营中中断服务、无故绕道、强行拼客的;
(五)安装出租车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擅自提价的;
(六)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职业道德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违法违规被投诉,自接到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日内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八)聘用、更换驾驶员未按规定备案的或未与业主签订“聘用合同”的;
(九)在各类创建活动中,有影响行业整体形象行为的;
(十)不上交车内失物并非法占有的;
(十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十二)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
(十三)未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灭火器材的;
(十四)不服从城客执法人员管理,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五)不按规定参加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的。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5分,并处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运营证》、《资格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运营中不按规定使用《资格证》或人、车、证不相符的;
(三)出租车安装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运营服务的;
(四)出租车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的;
(五)出租车计价器失准、发生故障继续营运的;
(六)拒绝向乘客出具发票的;
(七)运营车辆凹陷面积超过10平方厘米,锈斑、脱漆面积超过5平方厘米以上的;
(八)未经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在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上乱张贴广告的;
(九)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
(十)在运营中擅自涨价、乱收费的;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3分,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在车内指定位置处张贴收费标准的;
(二)在火车站、机场和汽车站场等旅客集散地,不在规定场所上下乘客、不按规定秩序营运的;
(三)车辆前后牌不完整、不清晰,遮挡,涂改的;
(四)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有违规调头、违规停车、变道、辱骂其他车辆内人员等不文明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2分,并处50元罚款。
(一)车内外设施不全或破损、车门车窗不能开启或锁止、门封条破损的;
(二)车框挡雨条不完整、破损、不固定的;
(三)车身两侧门徽、监督电话不规范、标志标识不完整过油漆变色、褪色的;
(四)计价器标签破损的;
(五)车内外有不规范、过期标识或车窗贴膜的;
(六)顶棚、内饰、脚垫、地板有污垢、破损的,监督卡支架未固定的;
(七)行李箱放置杂物或有其他脏、乱现象的;
(八)车身有破损、斑脱、凹凸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下现象,影响车容的;
(九)车灯或顶灯脏、破损、松动、夜间不亮的;
(十)补漆色差明显、保险杠及灯罩破损的;
(十一)座套不干净、有污渍、破损、不按规定更换的;
(十二)车身内外积有灰尘未及时清洗或车内有脏物、异味的;
(十三)不按乘客要求和规定使用车内设备的;
(十四)运营服务时服装不整洁的;
(十五)运营服务时穿拖鞋、穿背心或穿吊带的;
(十六)城市公共客运企业驾驶员不统一着装的;
(十七)营运服务时吃东西并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十八)营运服务过程中接、打手机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织金县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