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下放物资采购管理规定_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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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WZ-01-02-2014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下放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放物资采购管理,结合物资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下放物资是指物资供应处(物资管理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物资管理部)授权或委托公司所属单位物资部门进行采购的物资。
第三条 下放物资采购的计划、选商、质量、价格、合同、仓储等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
发布日期:2014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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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合作等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物资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下放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下放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公司年度下放物资目录;
(三)负责公司下放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
(四)负责公司下放物资计划管理;
(五)负责公司下放物资采购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物资部门负责本单位下放物资采购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下放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下放物资需求计划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下放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以及消耗管理工作;
(四)按要求认真做好下放物资采购供应商考评的相关工作,组织下放采购物资使用后评价工作;
(五)按要求做好下放物资采购情况统计工作。
第三章
下放物资目录
第七条 下放物资目录由物资管理部依据集团公司物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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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统一制定,统一发布。
第八条 下放物资目录依据物资采购管理实际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未调整前仍按上年执行。下放物资目录(2014)见附件1。
第四章
下放物资采购
第九条 下放物资采购分为直接采购和集中采购。
(一)直接采购是指公司所属单位物资部门依据年度下放物资采购目录直接实施的采购;
(二)集中采购是指对构成批量、通用的下放物资由公司统一组织定商定价或定商,公司所属单位物资部门依据公司公布的采购结果实施的采购。
第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在实施下放物资采购时应严格执行《下放物资目录》,不得越权或变通,不得将采购权下放给物资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统购物资委托自购审批制度。在下放物资目录颁布后,原则上不再审批委托自购。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供应处库存中没有的非下放物资,所属单位物资部门填写《统购物资委托自购审批表》(一式三份,业务科室、物资管理科、所属单位供应站各一份,格式见附件2),向物资管理部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处领导审批后方可自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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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物资,构不成批量;
(二)专业性强,独家使用,构不成批量;
(三)采购偶尔发生或一次性采购后可能近年内不再发生,构不成批量。
第十二条 下放物资采购必须在中油集团公司供应商网络内选商,禁止网外采购及超准入范围采购。
第十三条 下放物资采购选商时,应严格执行公司选商管理有关规定。具备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采购,不具备招标招商采购条件的应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尽量减少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四条 对于下放物资中构成批量的通用物资,必要时由物资管理部确定实施集中采购目录,报招标中心组织实施,确定物资供应商。
第十五条 加强下放物资采购HSE管理,做好采购过程中危害因素识别与控制。如采购由供应商负责提供周转钢瓶的氧气、乙炔等物资时,合同中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必须经检验合格。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将下放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纳入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下放物资采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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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物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下放物资采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越权采购、变通采购等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取消物资系统年度评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实施证据:
《统购物资委托自购审批表》,编号为NKMP-WZ-06,保存期3年。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本着方便生产、节约成本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下放物资选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写部门:物资管理部 编
写 人:张宝祥
审
核 人:庞彦君 批
准 人:张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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