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登记申办程序_用工登记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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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登记申办程序
一、办事依据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关于印发的通知》(津劳办【2004】419号)《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
二、受理部门
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点:开发区档案馆七楼
咨询电话:59833534、59845276
三、办事程序
1、规范用工登记:开发区注册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
2、超期用工登记:开发区注册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满30日后办理用工登记。超期用工登记不能作为补缴社会保险等凭证且会给企业带来无法预知的额外责任,请注意改正。
3、初次办理劳动力管理业务的开发区注册企业,首先要向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后才能办理用工登记。(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内容机打)。
4、企业向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提交申办材料。
四、提交材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工登记表》(内容机打,加盖公章)
注:
1、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实行一人一表,不再即时检查《就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
证》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企业录用员工时需要核实其是否已与之前就职的企业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对已经领取了《就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当收取,此证在员工就职期间由企业保管。
3、企业需要《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内容机打,加盖公章)时,所填写的劳
动合同起止时间与二期网一致时,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核准盖章;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与二期网不一致时(导入数据或企业办理超期用工登记时“二期网”允许的最接近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企业需先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并持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盖章的《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内容机打,加盖公章)到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标注二期网合同起止时间后盖章。
4、城镇户籍人员如需调档,请持《天津开发区人事关系登记表》到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核准盖章。
5、对未申领过《就失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用工登记时在网
上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如需要时,可持一张两寸彩色证件照到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
6、以上蓝色字体且有下划线的表格材料均可以在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
失业管理科网页下载中心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