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狂犬病综合防控技术规程_狂犬病防控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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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狂犬病综合防控技术规程
1.防控狂犬病的主要技术路线
1.1控制传染源 传染源(亦称传播来源)是受感染的动物包括患病动物和带菌(毒)动物。患病动物排泄病原微生物,带菌(毒)动物是通过非接触感染。因而,控制传染源是防制狂犬病发生和流行的关键一步。
1.2切断传播途径 通过掌握各种传播途径是切断病原体继续传播的途径,防止易感动物受传染,从而更好地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这是防制狂犬病的重要环节之一。
1.3犬的免疫接种 做好犬的免疫接种是防制狂犬病发生的主要手段。
1.4疫病监测 通过对狂犬病进行疫病监测,及时掌握边境和我市的狂犬病流行情况以及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2.狂犬病的防控技术手段
2.1科学制定免疫程序 免疫接种应有周密的计划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制定免疫计划是应对当地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据此拟定每年的免疫接种计划。我局结合全市的养犬情况和地处边境的特殊位置制定免疫程序为:幼犬2月龄以上进行初免,隔21日进行再次免疫注射连续免疫2次,以后每隔半年进行强免一次;普防时至少要有75%以上的犬在一个月内接种完疫苗。一旦狂犬病爆发,受威胁区的犬进行强制免疫。
2.2加强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诊断是在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是掌握狂犬病的流行特点,正确制定防控措施;是控制传染病蔓延和流行的重要手段。2.3消毒灭源 易感动物(家犬、猫及野犬、狐和狼等)感染后,可以表现为患病和携带病原两种状态。因此,对患病动物和病原携带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消毒灭源,是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治狂犬病蔓延或流行的重要手段。
2.4加强动物检疫,控制传染源 由于目前狂犬病仍无法治愈,因此,当发现患可疑狂犬病动物时,不宜治疗,应尽快扑杀,防止其攻击人或其他动物;扑杀的动物必须采取焚烧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对检出的病犬不得食用,以免造成该病的传播,并及时扑杀无主犬、流浪犬及野犬。
2.5加强疫监测,及时处置带毒犬 病原携带者存在着间歇排出病原体的现象,故仅凭一次病原学检查的阴性结果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只有反复多次的检测均为阴性时才能排除病原携带状态。
2.6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法 用10%漂白粉或5%活性氯等消毒剂对疫点、疫区的消毒。每天早晚各消毒一次,对受威胁区一天消毒一次。
2.7采取快速处置机制 一旦出现犬的疑似病例,我局及时以市疾控中心联合快速处置,防止2次污染的发生。定性诊断,一旦发生犬咬人事件,第一时间扑杀伤人的犬,并取病料(犬脑)送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定性诊断,保障疫病的及时处置,有效地防止疫菌的扩散。
2.8与缅方相互配合 一旦边境发生疫情及时与缅方协调,共同采取疫性划定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2.9长年开展犬的免疫接种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设的动物诊疗室长年开展犬的免疫接种工作,确保新产的幼犬和购入未免疫接种犬能及时得到免疫接种。3.狂犬病防制技术规范 3.1实验室诊断 3.1.1实验室诊断
①实验室诊断可采用以下方法:
a、免疫荧光试验;b、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c、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 d、内基氏小体(包涵体检查)。
②结果判定
县级以直动物防疫监测机构负责动物狂犬病诊断结果的判定。a、被发病动物咬伤或符合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特征的动物,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b、具有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和内基氏小体(包涵体检查)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c、具有免疫荧光试验和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3.2疫情的处理
3.2.1疑似患病动物的处理
a、发现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典型症状的犬,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扑杀。b、发现有被患狂犬病动物咬伤的动物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限制其移动。c、对动物防疫监测机构诊断确认的疑似患病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监测机构应做好技术指导,并按规定采样、检测、进行确认。
3.2.2确认后疫情处理
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疫情处置措施。
①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分a、疫点 圈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的(户);散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的有关经营、暂时饲养或存放场所。
b、疫区 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所在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c、受威胁区 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所在区域。②采取措施
a、疫点处理措施 扑杀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伤的其他动物,并对扑杀和发病死亡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所有犬、猫进行一次狂犬病紧急强化免疫,并限制其流动;对污染的用具、笼具、场所等全面消毒。
b、疫区处理措施 对所有犬、猫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对犬圈舍、用具等定期消毒;停止所有犬、猫交易。发生重大狂犬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对疫区进行封锁,限制犬类动物活动,并采取相应的疫情扑灭措施。
c、受威胁区处理措施 对未免疫犬、猫进行免疫;停止所有犬、猫交易。
d、流行病学调查及监测 发生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每天对疫点内的易感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对疫点内患病动物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一次抽样检测。
③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撤销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撤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所有患病犬、猫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后,对疫点内有犬、猫连续观察30天以上,没有新发病例;疫情监测为阴性;按规定对疫点、疫区进行终末消毒;符合以上条件,则由重大动物防制指挥部撤销疫点、疫区和受 4 威胁区,动物防疫监督机仍继续对该地区进行定期疫情监测。
3.3预防与控制 3.3.1免疫接种
①犬的免疫,对所有犬实行强制免疫。对幼犬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初免,以后每年用弱毒疫苗加强免疫一次。采用犬联苗免疫的,则按疫苗说明书进行。
②其他动物的免疫可根据当地疫情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免疫。③所有犬的免疫和其他免疫动物要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并发放统一免疫证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建立免疫档案。
3.3.2疫情监测
每年对老疫区和其他重点区域的犬进行1-2次监测。采集犬的新鲜唾液,用RT-PCR方法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时,再采样送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诊。
3.3.3检疫
在运输或出售犬、猫前,畜主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犬、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运输或出售时,犬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畜主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犬、猫从非疫区引进。引进后,应至少隔离观察30天,期间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3.4.日常防疫
养犬场要建立定期免疫和消毒制定,做到一犬一年一免疫一牌 一册五个一的科学养犬规范的措施。养犬、养猫户要注意做好圈舍的清洁卫生、并定期进行消毒,按规定及时进行狂犬苗的免疫接种。
3.3.5.控制传染源一旦出现犬咬伤人或畜,则及时进行科学处置,决不让病源传播和扩散。
瑞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