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用发票管理规定_保险业务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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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专用发票是指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统一要求购买或印制的作为收款凭证的保险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第二章 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分公司计财部是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发票管理员,对发票进行专职管理,负责发票的申请印刷、购买、入库、领用、作废、核销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及稽核监察部门是发票管理的检查部门,负责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业务部为保险专用发票使用部门。签单收取保费后,取得发票并交付客户。对发票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被盗、遗失等情况,及时向分公司计财部报告,并采取公示作废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发票的申请及印制
第六条 分公司计财部负责商洽税务局,确定发票样张,并报税务部门确认。
第七条 分公司计财部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商业务管理部,合理确定库存底线,共同确定发票请印数量及时间,并报总公司审批通过。综合部负责联系指定印制厂,落实印刷事宜。印制完成后,计财部应及时入库,并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完整记录。
第四章 发票的领用及开具
第十四条 对签单后确因特殊需要先开发票后收费的单位,由经办人员负责办理申请借用手续,填制“借发票申请单”(见附件2),报部门主管和财务主管签字后借取。对借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须同时报业管部经理审批签字,借票金额超过20万元的须报分管总经理审批签字。
第十五条 对短期险、储金业务、单票货运险、运输工具航次险、个人家财险、个人机车险等险种,以及资信不佳的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人投保等,必须在签单时一次性收取全额保费,不允许借发票。
第十六条 除分期付款业务外,各业务员同一时间的借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两张,遵守“谁借谁还、还旧借新、不还不借”的原则。单张借发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对逾期未收款且未终止保险责任的,按照借发票金额逐日1%的比例(含法定假期)从经办人次月工资中予以扣除,待收款或收回借发票后再行补发。
第十七条 对已借发票,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催收保费。对超过规定结算期限且经催收确认为无法收回的保费,应按照保单约定,及时终止保险责任并收回发票。对已经部分付费的,应出具从作终止责任日至原保单到期日的保费红字发票。
第十八条 为避免与客户发生纠纷,在所借发票的正面,公司将统一加盖以下印章:“本发票必须附有效付款凭证才生效”。
第六章 发票的盘点与检查
第十九条 计财部与业务管理部建立发票定期盘库清点制度。逐月对库存和领用发票进行盘点和核实,保证帐、表、实相符。如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向分公司领导及总公司计财部报告。对领用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