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网络中心_四川农业大学网上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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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用户联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中心
网络服务/网络用户协议(试行)
为了确保四川农业大学校区内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良好运转,全校师生员工的正常教学科研和工作学习,维护全校计算机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基于用户在网络中心申请确认的服务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四川农业大学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2)有权选择使用网络中心已开办的所有网络服务和接收相应的网络
服务。
(3)有权对网络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4)须在办理相应入网手续时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并在上网帐号使用
时限到期前一周内尽快续费。
(5)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真实、无误的用户资料(包括用户真实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证号或学生证号、护照、院系班别、详细联系地址、电话等),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用户资料变更手续。用户对填写的用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应确保个人计算机的基本软硬件状况,符合网络接入的性能要求,并具备严格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措施。
(7)室内超过2个以上用户,需要多用户使用同一端口接入时,应提交
申请至网络中心备案,并自行购置符合要求的集线器(Hub)或小型桌面交换机互联,同时在网络中心正常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网络。
(8)四川农业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实行静态IP分配管理制度,用户不
得私自更改由网络中心已分配的IP地址,或非法占用他人有效IP资源;不得私自设置代理服务或向他人提供非法网络接入服务。
(9)应配合网络中心实施的网络服务变更。(10)除包月用户上网密码外,其他用户密码应自行修改并妥善管理,请
使用字母、数字或特殊字符等组合,不要使用简单易被盗用的密码,比如生日、电话、手机、小灵通等号码,开通后请立即更改。如因用户管理不善或被他人盗用所产生的后果,其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2. 网络中心的权利和义务(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
其实施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四川农业大学制定的相关条例提供网络服务,并对所有用户资料保密。
(2)按照四川农业大学批准的资费标准代学校对用户收取各项费用,并
按学校要求适时进行资费调整等。
(3)保留对网络服务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网络服务质量。如因此引
起用户网络使用障碍或停止,网络中心将依据用户具体情况给予上网时限适当补偿。
(4)本协议终止后,网络中心有权对用户使用的上网帐号和IP资源回
收,并进行再分配。
(5)如遇用户长期欠费(3个月或以上者)、滥用网络资源进行不良网
络使用等信用问题,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申请该类或其他网络服务。
(6)提供用户服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7)因网络发展或网络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网络服务变更(包括变更
已分配给用户使用的上网帐号、IP资源等)或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以公示或网络通告形式告知用户。
(8)负责初次联网用户计算机终端的网络配置及相应调试,对用户有关
网络故障进行维护;对用户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本身及用户网络接入设备的其他故障(包括网卡、集线器、桌面小型交换机等故障)不予免费维护。
(9)用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时,需缴清费用(包括办理该业务当月未缴的费用),并在保号期内办理续停手续。如未办理续停手续或未缴清费用将追回欠费并做业务注销处理(具体费用标准见资费规定)。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 除包月和邮箱用户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外,用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
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解除。
2. 用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络中心将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
分或全部服务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1)用户提供不真实用户资料的。(2)在使用网络期间其言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3)恶意损坏校区内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通信光缆、网络交换设备、网络服务器等),随意拔拽网络端口,私拉乱接网络线路,使用低质网络接入设备,带病毒的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他人网络或计算机信
息系统进行恶意扫描、攻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未经许可进行他人计算机远程遥控,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私自更改由网络中心已分配的IP地址,非法占用他人有效IP资源,私自设置代理服务或向他人提供非法网络接入服务的。
(6)对于经学校有关部门和网络中心许可,使用直通IP的用户,该IP
地址和接入端口转借他人,或私自设置代理服务或向他人提供非法网络接入服务的。
(7)
未经申请备案批准,私自使用网络中心分配给的IP地址设置个人网站,并在网站上发布和传播不良信息的。
(8)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纳网络服务使用费用(含使用多项网络服务而
逾期未缴纳任何一项的欠费情况)的。
三、违约责任
1. 用户逾期无故不缴纳服务费用,网络中心有权提醒直至最终终止用户网
络使用资格。
2. 用户在使用网络期间其言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一经查实,网络中心有权将该用户移送公安机关。
3. 恶意损坏校区内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通信光缆、网络交换设备、网
络服务器等),随意拔拽网络端口,私拉乱接网络线路,使用低质网络接入设备,带病毒的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等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对已损坏的设施给予赔偿和警告处分。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他人网络或计算机信息系
统进行恶意扫描、攻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未经许可进行他人计算机远程遥控,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5. 私自更改由网络中心已分配给的IP地址,非法占用他人有效IP资源,私自设置网站、代理服务或向他人提供非法网络接入服务的,网络中心有权查封此IP地址,并撤销其网络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6. 如果用户有违反上述情况之一,但后果不足以构成犯罪或校内各级警告
者,网络中心将视情节破坏程度保留对其断网6-60天的权利,其他间接后果由该用户自负。
四、证明资料
1. 在校师生员工初始办理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护
照或其他证明其有效身份的证明文件等(并留下该有效证件复印件)。2. 非本人办理登记的,经办人应同时出示本人及用户的身份证原件,出示
代办委托证明,并签字确认。办理中层单位登记的,应出示中层单位负责领导签字盖章的审批同意书。
3. 对于外籍师生,须由外事办公室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身份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用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网络中心办理担保手续。
五、服务通告及服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服务通告和服务变更以及因系统原因导致交费期间变更,网络中心可以采取公示、网络通告等方式告知用户。服务公示通告于发出后48小时、网络通告发出24小时即视为用户已收到。若用户对网络中心所通告内容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一周内与网络中心协商,否则网络中心将认为用户已得知并同意通告内容。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对所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八、附则
1. 用户在网络中心办理申请时填写的有关表格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
组成部分。
2. 变更网络服务项目时,用户不必再与网络中心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
表格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3.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
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网络中心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生效。
备注:用户类别: □联 网 IP:
□上网帐号: □邮箱: □其他:
网络中心用户
工作人员:用户本人或经办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