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承担哪些责任_不按期出资的法律责任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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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虚假出资承担哪些责任 ? 林某原系浙江省温州市双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双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 年 9 月,林某与原万县市蜀东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东公司)达成兼……

虚假出资承担哪些责任?

林某原系浙江省温州市双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双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9月,林某与原万县市蜀东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东公司)达成兼并意向协议。该协议规定,温双公司应对新企业注入250万元资金,协议才生效。为达到兼并蜀东公司的目的,1998年3月9日,林某代表温双公司在与万县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签订2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基金公司提供给林某一张户名为温双公司的基金筹集凭证。林某凭此凭证单据的复印件蒙骗了有关领导和蜀东公司的职工,正式兼并蜀东公司。之后,林某又编造了温双公司应出资95万元的公司章程等资料,从而成为兼并后的新企业――重庆市双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新《公司法》第28条、83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应真实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发起人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按规定交付货币资金而用250万元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虚假出资的,根据新《公司法》28条的规定,未出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新《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林某不按规定交付货币资金而用250万元的虚假借款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而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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